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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0:40:10  浏览:96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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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9〕104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确保《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单利益演示

  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的高、中、低三档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6%、4.5%和3%,现金红利累积年利率不得高于3%;用于利益演示的投资连结保险的高、中、低三档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7%、4.5%、1%;用于利益演示的万能保险高、中、低三档假设结算利率分别不得高于6%、4.5%和最低保证利率。其中,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是指用于计算分红保险红利分配的实际投资收益率假设,用于利益演示的投资连结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是指投资连结保险对应资产扣除资产管理费后的净投资回报率。

  二、关于信息披露材料

  除产品说明书以外的其他用于销售和展业的宣传材料,包括宣传单和宣传彩页等,可以对产品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简化,但至少应当包括风险提示和该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保单利益演示的,应当符合《办法》关于利益演示的有关要求。

  三、关于保单状态报告和红利通知书的提供方式

  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的保单状态报告和分红保险的红利通知书时,可以采取向投保人寄送纸质信函的方式提供。经投保人同意,也可以以电子邮件等非纸质方式提供。

  四、关于客户回访

  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可以按照《办法》要求,对每一产品制定全国统一的回访标准话术,应用到对全国各地投保人的回访工作之中。制定全国统一回访标准话术的,应当将回访话术作为产品备案内容统一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五、关于《办法》有关条文的释义

  (一)《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所指的“投保提示书”,是指按照《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68号)及《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有关要求制定的投保提示书。

  (二)《办法》第十八条要求投资连结保险在产品说明书中披露各投资账户过去10年每月末账户卖出单位价格变化图。保险公司在报备产品时,上述价格为产品报备时该投资连结保险所连结的各投资账户过去10年的账户价格。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产品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中有关上述价格变化情况进行随时更新。仅由于价格变化导致产品说明书的变更无需另行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指的“各行业股票市值及占比”,行业按照有关市场分类标准执行;“各类债券账面余额及占比”,债券类别分为国债、央票、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和其他类别;“各类基金净值及占比”,基金类别包括开放式和封闭式两种,开放式基金又包括股票型、债券型、货币型和混合型。

  六、其他

  (一)自《办法》下发之日起,废止下列文件:

  1、《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77号)

  2、《关于加强万能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5〕94号)

  3、《关于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7〕76号)

  (二)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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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容局等部门芜湖市市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容局等部门芜湖市市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06〕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市容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芜湖市市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办法》已经2006年3月22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四日
  
  芜湖市市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办法
  市市容局 市规划局 市工商局 市国资办
   (二OO六年四月)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空间资源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芜湖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经营性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出让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位,是指经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可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空间位置,主要包括下列范围:
  (一)城市道路,包括经过市区范围的公路、铁路;
  (二)城市广场、公园、绿地;
  (三)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
  (四)公共汽车站台;
  (五)桥梁(含过街天桥、引桥、地下通道);
  (六)其他公用设施和公用场地。
  第四条 户外广告位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五条 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的监督工作。
  市建设、规划、工商、财政、物价、交通等部门应当配合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市容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工作。
  第六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会同建设、市容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市容市貌标准,制定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第八条 市市容管理部门应会同规划、工商等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编制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计划。出让计划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单位和个人自有产权户外广告位列入出让计划的,应征得产权所有人同意。
  未列入户外广告位出让计划的,一律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九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出让,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利用户外广告位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宜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等竞争方式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应公开接受社会查询。
  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产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发布自有产品或服务信息的,应当通过协议方式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十条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均可参与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竞争,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出让,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出让公告;
  (二)公布广告设置的技术规范;
  (三)报名和资格审核;
  (四)组织公开出让;
  (五)发布出让结果。
  第十二条 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广告经营者,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成交鉴证书与市市容管理部门签订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并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金。出让合同应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取得的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市财政综合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建设。
  招标、拍卖及挂牌的佣金和管理费用由市市容局据实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定后,在出让收入中列支。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自有产权户外广告位的出让收入,除去出让成本外,50%给付产权所有人。产权所有人发布自有产品或服务信息的,除去出让成本外,70%给付产权所有人。
  
  第十五条 已取得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转让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应当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应当经市市容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转让时,出让合同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协议出让取得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十六条 已取得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可以出租。出租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应向市市容管理部门备案。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出让合同。
  协议出让取得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因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而终止。
  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由于城市建设需要收回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市市容局应当依法或依合同约定,提出给予无责任的户外广告经营者经济补偿方案,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定后实施。
  因户外广告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户外广告位使用权被收回的,不予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期限为2至5年。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后,半年内没有设置户外广告的,市市容管理部门可无偿收回该户外广告位使用权。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后,按照出让合同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媒体设施。户外广告的发布按照《芜湖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辖三县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由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县实际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建立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建设平安青山

吴勇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也是积极应对国际国内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推进我镇“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社会稳定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在镇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我镇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一、当前影响青山社会稳定的主要问题
(一)、土地、山场纠纷问题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保障。土地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分配问题自然是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和难点。一是宅基地的使用审批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二是在当前村镇规划建设中土地征用补偿问题成为镇村干部最头痛的事情,由于缺乏统一的补偿标准,一些村民漫天要价,村干部既不能一味迁就又不能侵犯老百姓权益,形成新的矛盾,若处理不当,往往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三是由于某些历史原因,造成土地、山场权属不清,此类矛盾时间久,调查取证困难,导致矛盾久调不决。
 (二)、婚姻家庭、邻里关系问题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的家庭、邻里关系是新农村和谐稳定的基础。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经济生活,还改变了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离婚案件呈现增多趋势。根司法所统计,2008年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的多达32起。在倡导和谐社会的今天,离婚率的逐年上升自然会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一定的影响。此外邻里关系纠纷也成上升趋势。
(三)、社会风气问题
  在新农村建设的24字标准中,“乡风文明”是重要的软件要求。这些年,通过广泛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充分感受到新农村建设蒸蒸日上的同时,也察觉到一些与之不相和谐的社会风气。一是赌博风有所抬头。由于农村缺乏健康的文化生活,带有赌博性质的打麻将玩牌依然是一些农民最主要的娱乐方式,一些农村留守人员更是把赌博作为唯一活动形式,甚至出现了以赌博为业的现象。二是封建迷信有所抬头。面对汹涌的市场大潮,一些农民无法把握自己的命运,又缺乏正确的引导,于是把自己的命运寄希望于一些占卜活动,因而封建迷信在农村仍有一定的市场。三是邪教组织活动有所抬头。近年来,在我镇范围内门徒会等邪教活动屡禁不止。
(四)、历史遗留问题
  在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各种支农惠农政策相继出台,一方面给老百姓带来了众多实实在在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导致各种利益群体相互攀比,引发利益诉求增多,如:多年已解决的民师问题又死灰复燃,多年已退下的老村干要求老有所养的呼声也日益高涨,这些问题在短时间内又难以解决。
(五)、招商引资、进城务工带来的新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镇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一方面,招商引资促进了我镇的经济发展,提升了我镇的综合实力。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如,在开发山区水电站过程中,与农田灌溉和库区群众利益分配发生了一定的冲突;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增加了农民收入,开拓了农民的视野,提高了农民的素质。随之而来的就是其对子女缺乏有效的监管,留守儿童增多,其中不乏有“问题少年”出现,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二、影响青山社会稳定的原因探析
(一)、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
  今年是“五五”普法的第四年,在普法过程中,虽然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农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但是我们的普法之路依旧漫长,突出表现在公务员、教师、农民等群体。一方面在某些党员干部队伍中,工作方法简单、粗鲁,不能很好的坚持依法行政,造成干群关系不和谐。另一方面有些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出现了矛盾纠纷时,不是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而是动辄拳脚相加,使矛盾得到进一步激化,民转刑事件时有发生。
(二)、基层维稳组织弱化
  在我镇,尽管建立了从镇到村组各级维稳组织,但是维稳力量特别是在村组两级维稳力量非常薄弱。常常出现有组织无人、有人无待遇的尴尬局面。这些都极大的制约了我镇维稳力量的健康发展。
(三)、政法力量不足,经费不足
  政法力量是维护社会稳定最直接、最有效的力量之一,在我镇,公安、森林公安、交警大队、法庭、司法所等各政法单位比较健全,有效的维护了我镇的社会稳定,但是因辖区面积大,人口分散,其现有的力量明显不足,加之,经费不足,这些都严重地制约着政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体制机制有待完善
  维护社会稳定,需要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在实践中,我们的体制机制不够完善,没有很好的形成工作常态,缺乏有效的预警机制和完善的实施方案,是制约我镇社会经济平稳运行的障碍。

三、如何建立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
(一)、大力发展生产力,以发展求解决
  生产力的发展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根本动力。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治理,最终都得依赖于生产力的发展。我国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十四年中,虽然不稳定因素在一段时间、一些地区明显增多,但整个社会却始终保持着稳定的态势。原因就在于这些年来,经济一直保持了持续快速稳定的发展,生产力获得了长足发展。因此,在我镇大力发展生产力,维持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最根本和最有效的手段。
(二)、创新法制宣传形式,增强法制宣称效果
  针对领导干部和广大的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我们必须创新法制宣传形式,如定期开展法制讲座、举办法制文艺等活动,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法制宣传效果。一方面,在领导干部中集中开展《宪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做好公正执法、执法为民。另一方面,我们要充分结合各项惠农政策,加大对广大农民学法用法的宣传,积极引导农民依法办事,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三级调处网络,加大矛盾纠纷调处力度
  面对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我们应积极构建调处矛盾纠纷的工作平台。建立健全三级调处网络,加大矛盾纠纷调处力度,镇一级建立由综治办牵头,以司法所为主,法庭、派出所、工商、土地等职能部门广泛参与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村一级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以村调解委员会和民间调解组织为主。组一级设立纠纷调解小组和纠纷信息员。以此构筑覆盖乡村、及时了解、快速化解矛盾纠纷的三级调解网络。确保“小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村、重大疑难纠纷不出镇”。
(四)、强化政法队伍建设,提高政法队伍素质
  要积极组织广大的政法队伍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重点抓好队伍的政治思想、工作能力和作风建设,开展政法队伍大练兵活动,不断提升政法队伍素质。提高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政法队伍整体形象。
(五)、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打击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必须毫不动摇地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整治治安混乱的地区,解决突出的治安问题。各政法部门要把“打击”落实到各个执法环节,把集中打击、专项整治和经常性打击紧密结合起来,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起到达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以维护我镇的社会稳定。
  “预防为主,打防结合”是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的指导方针。要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重在防范。新时期,迎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做好我镇的社会稳定工作任务重,压力大。我们一定要在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指引下,在镇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勤奋工作,全力打造“和谐青山、法治青山、平安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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