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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6:50:12  浏览:86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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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按照勤俭节约、从紧 必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除表列一、二类人员凭据按实报销外,对其余 人员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类别
项目

等级及标准

职务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一类
正副省长以及

相当职务人员
按实报销
一等舱位
一等舱位
按实报销
按实报销

二类
正副省长以及

相当职务人员
按实报销
二等舱位
经济舱位
按实报销
按实报销

三类
其余人员
按实报销(软卧除外)
三等舱位
经济舱位
按实报销
省外150省内120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第四条  交通费等开支标准

(一)正、副省长以及相当职能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轮船一等舱 位、飞机一等舱位(即公务舱位),住宿费按实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方可乘 坐飞机。

第五条  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及通讯费等)开支标准

(一)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杂费开支在每人每天15元的最高限额内凭据报销;省内出差,在 每人每天10元的限额内凭据报销。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 线客车费用,可在以上限额之外再凭据按实报销。

(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以及参 加省内、外会议期间和各种培训学习班期间,不实行杂费报销办法。

(三)杂费可含出租车费,并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报销。

第六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 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负30%。

(二)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凭据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 省外为25元,省内为15元。无住宿费票据的不发伙食补助费。

(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 基层单位或外地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省外为15元,省内为8元,休息天不算。

工作人员到萧山、余杭两区出差、实(见)习或工作锻炼,暂与到省内其他市县一样对待(到 机场除外)。

(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 因,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5元伙食补助费。

(四)参加本系统和其他有关部门举办的短期(3个月以内)培训学习班,在培训学习期间每人 每天伙食补助费省外为15元、省内为10元。

培训时间在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的,伙食补助按本款上述标准减半发给。

具会议性质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班不发伙食补助;培训班所在地人员不发伙食补助。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会议(除洽谈会、订货会外),会议期间的伙食 费、住宿费以及会议场租费、资料费、公杂费、空房费原则上均应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单位统 一开支,参会人员应在会前咨询、了解会议费用开支情况,对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的会议 ,可拒绝参加。

第九条  不脱产人员参加省级部门组织的活动,其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按 每人每天30元计发误工补助,伙食补贴和往返车船费比照工作人员办理,已享受会议伙食补 助者不再发给伙食补贴。参加各部门举办的与生产经营管理和分配有直接关系的各种专业性 、技术性训练班,不再发给误工补助、伙食费、车船费等各种补贴。

第十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按 以上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汽车驾驶员出车补助

(一)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与一般工作人员相同。

(二)汽车驾驶员的其他各种补贴按月人均200元以内的标准掌握,由省级各单位按照多劳多 酬、拉开差距的原则自行制定补贴办法和实施细则,报财政厅备案(纳入集中核算单位同时 抄送一份给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

第十二条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执行浙江工资标准的,实行驻外补贴办 法,驻外补贴标准另行制定;经省人事厅同意执行所在地工资标准的,不发驻外补贴。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伙食补助

(一)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者;

(二)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所在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四)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

参照公务员管理、进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的省级事业单位可按此规定执行,其他省级事业 单位可参照执行,原各单位自行制定的有关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停止执行。

各市、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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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的公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的公示

建办受理函[2012]33号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了对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的审核,为保证审核质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现将审核合格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2年7月26日至2012年8月8日,对所公示企业资质延续有问题的欢迎举报。举报或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并有具体事例、内容。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我们对投诉单位或投诉人给予保密。公示企业的名称有误的,应与资质管理机构取得联系,报标准定额司进行更改。

  任何借公示之名,要求公示企业参加任何公告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均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无关系。

  联系单位:标准定额司造价管理处 联系电话:010-58933231

       办公厅受理办     联系电话:010-58933774

  联系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联系传真:010-58933216

  附件: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2年7月26日






附件下载: 1、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名单
http://www.mohurd.gov.cn/gsgg/gs/jsbgs/201207/t20120726_210812.html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配套保障试点办法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配套保障试点办法》的通知

2004年12月7日 财发〔2004〕71号

内蒙古、吉林、江西、河南、重庆、贵州、甘肃、新疆省(区、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配套保障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点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配套保障试点办法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配套保障试点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政策,促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及时足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依据《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及《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4〕2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资金配套保障办法是指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已经落实的农业综合开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数以及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测算分配各地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指标,以保障各地足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办法。
  第三条按照财政资金配套保障办法确定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指标坚持上限控制、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四条配套保障办法适用于各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项目(不含部门项目,下同)中央财政资金指标的分配。
  第五条配套保障办法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按照综合因素法计算确定应分配各省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以此作为分配该省中央财政资金的上限,并及时通知各试点省。
  (二)各省财政部门参照国家农发办下达的中央财政资金指标上限,安排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包括省、地、县三级),并据实上报当年实际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国家农发办以此为依据,测算确定应分配各省的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不得突破按照综合因素法分配该省中央财政资金的上限)。
  第六条凡是发现虚假上报配套资金规模套取中央财政资金的,按上报数与实际落实数的差额两倍扣减该省下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指标。对能够超额落实配套资金的,在安排下年中央财政资金时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在试点地区执行。试点地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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