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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02:54  浏览:85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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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8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9月28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28日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二、第三条修改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重点整治治安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场所;

  “(二)加强治安防范,实行群防群治,健全防范网络,预防违法犯罪;

  “(三)加强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的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四)强化各项治安管理,积极排查调处各类群体性纠纷,避免矛盾激化;

  “(五)加强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六)提高改造工作质量,安置和教育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击和防范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发生重大治安问题和特大安全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的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有关单位,一年内不得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得评先授奖和晋职晋级。”

  五、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综合治理专项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城镇社区的群防群治工作,除政府财政适当补贴以外,按照自愿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适当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六、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日常工作。”

  七、删去第七条。

  八、增加两条,分别作为第八条、第九条:“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主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社会治安重点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设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归口管理部门。”“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法制教育,加强治安防范,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妥善处理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纠纷、事故及其他隐患,预防违法犯罪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协助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九、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监狱、劳教部门应当严格管教制度,提高改造工作质量,加强对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和文化技术培训工作,为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就业、就学创造条件,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监狱、劳教部门在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知其原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和安置帮教部门。”

  十、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重点单位、特种行业、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预防和依法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删去第十六条。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落实治安责任,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预防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十三、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教育部门以及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道德品质教育等行为规范教育,与社会、家庭配合,预防学生违法犯罪的发生,并做好有轻微违法行为学生的帮助教育工作。“教育、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办好工读学校。”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表彰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有功人员。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由见义勇为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管理,专款专用。”

  十五、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致伤残的,其医疗费、生活补助费、伤残补偿费等依法由侵害人或者侵害人的监护人承担,侵害人或者侵害人的监护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公民所在单位按工伤处理;单位无法解决或者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作出突出贡献的待业人员,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介绍其就业。”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与所属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与辖区内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作为考核该地区、该部门、该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依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十七、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取得下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突出,社会治安秩序良好的;

  “(二)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明显减少,预防、控制、查破重大刑事案件有显著成效的;

  “(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或者举报、揭发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四)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十八、增加三条,分别作为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对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调查处理情况。”“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乡镇和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可以提出建议。“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有关单位可以向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申请复核。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可以改变下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三十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在对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评先授奖、晋职晋级时,应当主动征求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意见。”

  十九、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对下列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忽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导致本单位治安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秩序的;

  “(二)对单位内部不安定因素或者矛盾化解、调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教育管理不力,违法犯罪情况严重的;

  “(四)发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案件隐瞒不报的;

  “(五)因管理混乱,排除治安隐患不力,导致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

  “(六)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十、本条例中的“安全部门”修改为“国家安全部门”,“劳改部门”修改为“监狱部门”,“劳动部门”修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劳改人员”修改为“服刑人员”。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和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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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04〕5号


  国务院同意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04年2月10日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必须坚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把教育摆在现代化建设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教育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教育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国民受教育程度逐步提高。但是,教育面临的挑战依然十分严峻,整体水平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还有很大差距。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在顺利实施《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今后几年,我们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巩固成果,深化改革,提高质量,持续发展,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历史性任务,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为建立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奠定基础;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把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丰富的人力资源优势;加强教育同科技与经济、同文化与社会的结合,为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大的智力支持和知识贡献。

  一、重点推进农村教育发展与改革

  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坚持把农村教育摆在重中之重的地位,加快农村教育发展,深化农村教育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协调发展。

  1.努力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水平和质量,为2010年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打好基础。

  实施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到2007年底,力争使西部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5%以下。以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为突破口,加强西部农村初中、小学建设。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分别实现各自的“两基”目标。要将“两基”攻坚作为西部大开发的一项重要任务,精心组织实施。继续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和“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中部地区未实现“两基”目标的县也要集中力量打好攻坚战。

  已经实现“两基”目标的地区特别是中部和西部地区,要巩固成果、提高质量,千方百计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全面提高教师和校长素质。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要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九”目标。

  2.深化农村教育改革,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推进“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

  加强新形势下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三教统筹”,有效整合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农村学校的综合功能。继续开展“绿色证书”教育,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课程和教学改革,在实现国家规定的基础教育基本要求时,紧密联系农村实际,在农村初、高中适当增加职业教育内容。

  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农村职业教育要以就业为导向,实行灵活的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方便工学交替、半工半读、城乡分段和职前职后分段完成学业。重点建设好地(市)、县级骨干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面向农村扩大招生规模。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对进城务工农民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

  开展农村成人教育,促进“农科教”结合。农村成人教育要以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为重点。充分发挥农村成人学校和培训机构的作用。农村中小学可实行一校挂两牌,日校办夜校,成为乡村基层的文化、科技和教育活动基地。充分发挥高等农林学校的作用,建设“高等学校农业科技教育网络联盟”,推进“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为农业科技推广、农村教育培训作出贡献。

  3.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加大投入,完善保障机制。

  进一步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教师和校长人事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明确各级政府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中央、省和地(市)级政府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增强财政困难县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护、改造和建设,确保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需要。

  4.建立和健全助学制度,扶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

  继续设立中小学助学金,重点放在中西部农村地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步扩大免费发放教科书的范围,逐步免除杂费,为寄宿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通过给学校划拨少量土地或提供劳动实践场所,帮助学生勤工助学并改善生活;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到2007年,争取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5.加快推进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积极引导和鼓励教师及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中小学任教,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加强农村教师和校长的教育培训工作。

  6.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计划”。

  按照“总体规划、先行试点、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原则,争取用五年左右时间,使农村初中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农村小学基本具备数字电视教学收视系统,农村小学教学点具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光盘资源,并初步建立远程教育系统运行管理保障机制。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计划要以地方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经费,中央对中西部地区重点支持。

  加强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要致力于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初步形成农村教育信息化的环境,持续向农村中小学提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不断加强教师培训;整合农村各类资源,发挥农村学校作为当地文化中心和信息传播中心的作用,为“三教统筹”、农村科技推广和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服务。

  二、重点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

  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对于增强高等教育综合实力,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今后五年要充分集成各方面资源,统筹协调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技创新、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等各方面工作,深化改革,开拓创新,使重点建设高等学校和重点学科的水平显著提高,带动全国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快速发展。

  7.继续实施“985工程”和“211工程”,努力建设一批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

  继续实施“985工程”,努力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紧密结合国家创新体系建设,集成优质资源,创建一批高水平、开放式、国际化的科技创新平台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造就学术大师和创新团队,使之在国际上占有一席之地,促进资源共享,为国家现代化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全面提高学校的整体水平和综合实力。

  继续实施“211工程”,进一步以学科建设为核心,凝炼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基地。提高重点建设高等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成为国家和地方解决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基地。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各具特色和优势的重点学科体系,使一批重点学科尽快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8.加大实施“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力度。

  以“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和“高等学校创新团队计划”为重点,实施“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扶持创新团队的建设,加大对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培养力度,鼓励和支持优秀人才和优秀群体健康成长、建功立业。要善于利用国际国内两种人才资源,特别要面向世界积极引进优秀拔尖人才。高等学校要大力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制定和完善人才建设计划;积极营造更加有利的政策环境,努力构建吸引、培养和用好高层次创新人才的支持体系;探索人才组织新模式,以学科带头人为核心凝聚学术队伍,紧密结合关键领域的前沿学科研究和国家重大现实问题研究,促进学科综合,开发配置人才资源。

  9.推进“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

  推动研究生教育观念、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创新,改革研究生选拔制度,推进学分制并调整修业年限,推行研究生培养导师负责制和研究生助研、助教和助管岗位制,推进培养成本分担制度改革。采取评选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举办博士生学术论坛等各项措施,鼓励并资助研究生科研创新,促进研究生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紧密结合,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使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

  10.启动“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计划”。

  按照国家创新体系的总体布局,坚持面向科技前沿和现代化建设需要,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建设一批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国家实验室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强化和新建一批重点实验室和军工科研基地。加大对重大科技项目的培植,加强自由探索和交叉学科研究。

  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方针,强化和新建一批工程研究中心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完善大学科技园孵化功能及其支撑和服务体系;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增进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企业的合作;着力解决关系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11.实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具有重要意义。要加强新世纪学术带头人和学术新人的扶持培养。组织重大课题攻关,力争取得一批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标志性成果。继续加强人文社会科学重点课程教材和研究基地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积极培育学术精品和名刊,奖励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基础研究成果和解决重大现实问题的应用研究成果。

  三、实施“新世纪素质教育工程”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继续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12.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

  要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重要任务,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制定《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诚信教育,落实中小学德育大纲、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思想、政治、品德课程,促进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的有机结合,切实增强德育的实效性和感染力。加强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提高法制教育和国防教育的实效。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13.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核心环节,构建和完善新世纪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全面实施义务教育新课程,逐步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深化中小学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积极推进校本教研制度建设,加强中小学实验教学改革和技术课程实践基地的建设,充分发挥现代教育技术的作用;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中小学教材审查制度和教材选用监管制度;建立国家和省两级新课程的跟踪、监测、评估、反馈机制,加强对基础教育质量的监测。

  14.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加快考试评价制度改革。

  完善小学升初中就近免试入学制度;积极探索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为基础、综合评价相结合的高中阶段招生办法改革;结合新课程的全面推进,深化高考内容改革;推进高考制度改革,进一步建立以统一考试为主、多元化考试和多样化选拔录取相结合,学校自我约束、政府宏观指导、社会有效监督的高等学校招生制度。完善高等学校招生网上远程录取系统和网上阅卷系统,建设招生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

  15.积极推进普通高中、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多种形式积极发展普通高中教育,扩大规模,提高质量。加大对农村高中发展的支持力度,引导示范性高中建设,加快基础薄弱校的建设,扩大高中优质教育资源供给能力。

  多渠道、多形式地发展幼儿教育,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积极发展特殊教育,切实依法保障残疾学龄人口的受教育权利。

  16.加强和改进学校体育和美育工作。

  坚持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在教育系统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大力增强青少年学生的体质、意志力和终生锻炼的自觉意识。推广《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提高体育课程和课外活动的质量,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体系。建立学校卫生安全责任制与监测机制,做好饮食卫生管理与卫生防病工作。切实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青春期健康教育,加强学生安全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和毒品预防教育。大力加强学校美育工作,优化学校艺术教育环境,提高艺术教育课程开课率和教学质量。

  17.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优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应用环境。

  建设面向现代教育体系和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加快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制订、修订和测查认证工作,搭建高水平的语言文字基础平台,加强语言文字生活监测和社会咨询服务。依法加强语言文字评估、测试和推广工作,推进学校和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的规范化。加强重点方言地区的普通话推广普及,强化少数民族汉语师资培训,加大对西部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工作的扶持力度。

  四、实施“职业教育与培训创新工程”

  18.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大量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

  技能型人才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力量。要加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建设,广泛开展岗位技能培训。要适应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实施“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计划”,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实际需要,促进产学紧密结合,共同建立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加快培养大批现代化建设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及软件产业实用型人才,特别是各级各类高技能人才。

  19.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推动职业教育转变办学模式。

  以促进就业为目标,进一步转变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实行多样、灵活、开放的人才培养模式,把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结合起来,加强实践教学和就业能力的培养。加强与行业、企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单位的合作,推广“订单式”、“模块式”培养模式;探索针对岗位群需要的、以能力为本位的教学模式;面向市场,不断开发新专业,改革课程设置,调整教学内容;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管理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推动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继续建设和培育一批示范性职业技术学校,建设大批实用高效的实习训练基地,开发大批精品专业和课程。

  20.大力发展多样化的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

  鼓励人们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参与终身学习,加强学校教育和继续教育相互结合,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完善广覆盖、多层次的教育培训网络,逐步确立以学习者个人为主体、用人单位支持、政府予以必要资助的继续教育保障机制,建立对各种非全日制教育培训学分的认证及积累制度。

  以更新知识和提高技能为重点,开展创建学习型企业、学习型组织、学习型社区和学习型城市的活动。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的作用,加强从业人员、转岗和下岗人员的教育与培训。积极发展多样化的高中后和大学后继续教育,统筹各级各类资源,充分发挥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和自学考试的作用,积极推进社区教育,形成终身学习的公共资源平台。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探索开放式的继续教育新模式。

  五、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

  21.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的教学改革。

  以提高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为目的,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的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改善高等学校基础课程教学,建设精品课程,改造和充实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进一步建设全国高等学校数字图书文献保障体系(CALIS)和全国高等学校实验设备与优质资源共享系统。鼓励名师讲授大学基础课程,评选表彰教学名师。建设一批示范教学基地和基础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强化生产实习、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高等学校应用学科专兼职教师队伍要更多地吸收具有实践经验的专家。改革大学公共英语教学,提高大学生的英语综合运用能力。以管理体制和学制改革为主线,提高我国高等医学教育的办学质量和培养层次。

  22.完善高等学校教学质量评估与保障机制。

  健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立高等学校教学质量评估和咨询机构,实行以五年为一周期的全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评估制度。规范和改进学科专业教学质量评估,逐步建立与人才资格认证和职业准入制度挂钩的专业评估制度。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质量评估信息系统建设,形成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教学状态数据统计、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

  六、实施“促进毕业生就业工程”

  23.健全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体制、运行机制、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

  进一步形成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中央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目标责任明确的就业工作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有利于毕业生就业和创业的政策框架体系,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推进毕业生就业市场与各类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的联网贯通,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毕业生人才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大力加强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全力建设和用好“就业网”,加速实现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化。建立起更加科学规范的毕业生就业率、待业率公布制度以及相应的就业状况监测制度。

  24.面向就业需求,深化教育系统内外的各项改革。

  切实将高等学校布局、发展规划、学科专业结构、办学评估、经费投入等方面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状况紧密挂钩。把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作为衡量高等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使80%以上的职业学校毕业生能够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推广东、中、西部地区之间的职业教育合作项目,使培养培训与定向定岗就业紧密相连。各类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都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密切与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一批长期稳定的就业、创业和创新基地。加强对学生的职业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推动就业观念的转变。采取相关政策,积极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和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引导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就业以及自主创业。

  七、实施“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

  25.加快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教育信息资源建设和人才培养。

  构建教育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硬件、软件共享的网络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加快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和中国教育卫星宽带传输网(CEBsat)的升级扩容工程建设,积极参与新一代互联网和网格(China GRID)的建设,强化资源整合,加强地区网络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及运行机制。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建设,创建国家级教育信息化应用支撑平台。加大涵盖各级各类教育的信息资源开发,形成多层次、多功能、交互式的国家教育资源服务体系。大力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型人才培养,着力改革信息化人才培养模式,扩大培养规模,提高培养质量。

  26.全面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系统的应用水平。

  加强信息技术教育,普及信息技术在各级各类学校教学过程中的应用,为全面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提供技术支持。建立网络学习与其他学习形式相互沟通的体制,推动高等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推动网络学院的发展。开展高等学校科研基地的信息化建设,研究开发学校数字化实验与虚拟实验系统,创建网上共享实验环境。建立高等学校在校生管理信息网络服务体系。

  八、实施“高素质教师和管理队伍建设工程”

  27.全面推动教师教育创新,构建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

  改革教师教育模式,将教师教育逐步纳入高等教育体系,构建以师范大学和其他举办教师教育的高水平大学为先导,专科、本科、研究生三个层次协调发展,职前职后教育相互沟通,学历与非学历教育并举,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终身学习的现代教师教育体系。起草《教师教育条例》,制定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标准、课程标准和教师教育质量标准,建立教师教育质量保障制度。

  28.完善教师终身学习体系,加快提高教师和管理队伍素质。

  实施“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促进“人网”、“天网”、“地网”及其他教育资源优化整合,发挥师范大学和其他举办教师教育高等学校的优势,共建共享优质教师教育课程资源,提高教师培训的质量水平。组织实施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师德教育为重点的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组织优秀教师高层次研修和骨干教师培训,不断提高在职教师的学历、学位层次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

  强化学校管理人员培训,加快培养一大批高素质、高水平的中小学校长、高等学校管理骨干和教育行政领导,全面提高管理干部素质。将干部培训与终身教育结合起来,构建开放灵活的干部培训体系。

  29.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全员聘任制度。

  加强学校编制管理,按照“精干、高效”的要求,科学设置学校机构和岗位;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推行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聘任制度,实行“资格准入、竞争上岗、全员聘任”。大力推进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改革,提高新聘教师学历学位层次。深化学校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和教学实绩,作为选聘教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确定待遇的主要依据,实行优秀教师和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制度。

  在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面推行校长聘任制和校长负责制,建立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的校长选拔任用机制,健全校长考核、培训、激励、监督、流动等相关制度。在高等学校积极推进职员制度改革,建立管理人员职务职级系列,促进管理人员专业化。

  九、加强制度创新和依法治教

  30.加强和改善教育立法工作,完善中国特色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修订《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学位条例》,适时起草《学校法》、《教育考试法》、《教育投入法》和《终身学习法》,研究制定有关教育行政法规,全面清理、修订教育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时制定符合实践需要的部门规章,积极推动各地制定配套性的教育法规、规章,力争用五至十年的时间形成较为完善的中国特色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31.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依法行政,促进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贯彻《行政许可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革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清理教育行政许可项目,建设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公共教育管理与服务体系。规范教育行政部门在政策制定、宏观调控和监督指导方面的职能,依法保障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加强教育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增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完善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力度。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加强预案研究、咨询论证、社会公示、公众听证及民主监督的制度化建设,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加强教育科学研究,为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

  32.健全教育督导与评估体系,保障教育发展与改革目标的实现。

  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实施对不同类型地区教育的分类督导评估,全面推动中等及以下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机制,并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政绩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加强督导机构与队伍建设,完善督导和监测手段。

  33.推进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为教育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完善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继续发挥中央和省级两级政府的积极性,发挥行业和企业的积极性,加强高等学校共建工作,巩固结构调整的成果,促进学科的深度融合和优化发展。

  逐步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实行国务院领导下的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市(地)级人民政府的统筹责任,促进行业、企业和社会参与宏观管理。

  深化和推进高等学校的后勤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理顺关系,强化管理,提高办学设施的使用效益。

  34.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现代学校制度。

  继续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学校法人制度。高等学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依法办学、民主治校、科学决策,健全学校的领导管理体制和民主监督机制。中小学要实行校长负责、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代会参与管理与监督的制度。职业学校可建立由行业、企业代表组成的理(董)事会制度。积极推动社区、学生及家长对学校管理的参与和监督。

  遵循“从严治教,规范管理”的原则,加强学校制度建设,逐步形成“自主管理、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机制。建设“精简、高效”的学校管理机构,完善校务公开制度,深化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

  十、大力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快速发展

  35.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积极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要遵循“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权益;明确国家对于民办学校的扶持措施,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加强政策引导;促进民办教育扩大办学规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增强办学实力;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自主自律、健康发展的环境,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优势互补、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

  36.注重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

  按照“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原则,积极探索民办教育的多种实现形式。加强民办教育的规范与管理,建立防范风险机制。鼓励社会力量与普通高等学校按民办机制合作举办独立学院,实现社会创新活力、资金资源与现有优质教育资源的有机结合,有效拓展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空间。积极推进各级各类教育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办学模式,均可大胆试验,使民办教育发展迈出更大的步伐。

  十一、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

  37.加强全方位、高层次的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

  把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作为国家教育战略的关键环节。实行“政府与民间并举、双边与多边并行、兼顾战略平衡、保证重点、注重实效”的方针,推进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向全方位、多领域、高层次发展。完善教育涉外政策法规和监管体制。与有关国家建立稳定的工作磋商机制,促进与外国的学历学位互认。进一步推动与境外高水平大学强强合作、强项合作,尤其在科研和高层次人才培养方面的实质性合作,贯彻《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积极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促进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方面的合作办学。继续加强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合作。

  38.深化留学工作制度改革,扩大国际间高层次学生、学者交流。

  进一步改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工作制度,紧密配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和科技创新,加强与国际上高水平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多方筹集留学基金,加大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学术带头人的选派工作力度。进一步健全自费留学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管理和监督措施,加强留学预警机制建设,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工作的引导和服务。加大“春晖计划”的实施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吸引和支持优秀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和为国服务。

  实施中国教育品牌战略。按照“扩大规模、提高层次、保证质量、规范管理”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扩大来华留学生的规模。深化政府奖学金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外国留学生教学与生活管理制度。

  39.大力推广对外汉语教学,积极开拓国际教育服务市场。

  积极实施“汉语桥工程”,加强境外“孔子中文学院”建设,大力推进网络和多媒体汉语教学项目,丰富对外汉语教学资源,全面推广汉语水平考试(HSK),培训对外汉语教学教师,推动各国教育机构开设汉语课程。加强其他中国特色学科和优势学科的对外教学工作,鼓励有条件的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

  十二、改革和完善教育投入体制

  40.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教育财政制度,保证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教育是政府一项最重要的工作,教育投入是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必须强化各级政府对教育投入的责任,以更大的精力、更多的财力发展教育。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义务教育经费由政府承担,适当收取少量杂费;非义务教育的办学经费,以政府为主渠道,由政府、受教育者和社会共同分担。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满足公共教育需求的、稳定和可持续增长的教育投入机制。

  41.拓宽经费筹措渠道,建立社会投资、出资和捐资办学的有效激励机制。

  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要合理确定政府和受教育者分担办学成本的比例,收费标准要与居民家庭承受能力相适应。要完善企业及公民个人向教育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探索企业合理分担职业教育经费的办法。扶持发展各种形式的公益性教育基金和信托基金,扩大彩票收益用于支持教育的份额。鼓励和支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发展校办产业。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企业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出资和投资办学。

  42.完善国家和社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制度。

  以政府投入为主,进一步健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体系。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助学政策与措施。在高等学校,切实贯彻国家制定的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困难学生的政策,大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继续动员和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资助活动。

  43.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牢固树立勤俭办教育事业的思想。建立科学、规范的教育经费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政策,加强对教育经费的审计与监督,提高使用效益。对于中央本级财政资助的重点建设项目,要强化项目管理制度,建立行政、专家和社会中介机构相结合的项目评价系统。在逐年评价督查的基础上,实行与项目实效挂钩的滚动拨款制度和相应的激励机制。完善地方教育财政拨款制度。

  十三、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44.加强和改进学校党的建设工作。

  努力建设一支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德才兼备、结构合理、高素质的高等学校领导干部队伍。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把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强的领导集体。深入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切实加强和改进在高等学校学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学校共青团和少先队的工作。

  45.实施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建设计划。

  提高大学生的理论修养,深入推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组织开展普通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育教学状况调查研究,更新和完善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方法。实施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立体化教材建设、优秀拔尖人才培养和骨干教师培训、教学资料信息化建设、社会实践基地建设计划,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46.增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扩大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覆盖面,强化对学生课余活动和生活的引导和管理。推进思想政治工作进公寓、进社团、进网络。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和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人文素质、科学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深入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积极推进大学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青年志愿者和社会公益劳动等活动。健全突发事件快速处置机制,维护高等学校稳定。

  47.抓好党风廉政及行风建设,保证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抓好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逐步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努力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纠正招生、考试等方面的不正之风。

  十四、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

  48.努力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有机组成的整体。到2020年,要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积极发展各类高等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形成体系完整、布局合理、发展均衡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

  各级各类学校要准确定位,因地制宜地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校园规划。要统筹协调社会教育资源,优化结构,合理布局,不断拓宽学校教育的服务功能和范围,逐步完善有利于终身学习的教育培训制度,为全民学习、终身学习开辟多种途径,增强国民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

  49.加大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教育支持力度,促进东、中、西部地区教育协调发展。

  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支持高等院校扩大定向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和建设民族预科教育基地。加大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对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支援和支持力度,继续加大“双语”教学及其改革的力度,继续办好西藏中学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

  在学校发展、财政投入、教师待遇、人才引进等方面向西部地区教育倾斜。继续支持西部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办好一所较高水平大学,支持高层次人才向西部地区高等学校流动,进行合作交流。加强西部地区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鼓励其他地区的教师和志愿者到西部地区中小学任教和服务。制定并落实教育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政策措施。增强中部地区教育持续发展的能力,支持东部发达地区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努力实现东、中、西部地区教育协调发展。

  50.立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研究制定《2020年中国教育发展纲要》。  

  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出发,加强教育宏观思考和战略研究。研制《2020年中国教育发展纲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五个统筹”和“五个坚持”的要求,结合教育发展和改革的实际,对重要战略机遇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改革趋势进行全局性、前瞻性的深入研究,勾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的蓝图,努力做到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


固原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固原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4-12-20 固原市政务网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固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原州区境内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他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都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就医、购药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原件等有关证件及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文件直接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也可由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居民委员会劳动保障工作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若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在当月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自治区上年度城镇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核定。
参保人员可依自己经济承受能力按缴费基数4%或8%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核定的缴费基数和选择的缴费标准当年内不做调整。
未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全额缴纳;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共同缴纳。选择4%缴费标准的,用人单位缴纳3%,个人缴纳1%;选择8%缴费标准的,用人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
第六条 选择4%缴费标准的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选择8%缴费标准的,建立个人医疗帐户,从缴费当月起分年龄段按不同比例划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一)年龄在44周岁以下(含44周岁)的按本人当月缴费基数的2.8%按月划入;
(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按当月缴费基数的3%按月划入;
(三)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按8%的标准缴费年限达10年以上(含10年)的以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基数的3%按月划入;不满10年的个人医疗帐户不划入资金;
(四)参保人员的年龄以上年度12月31日的实足年龄一次核定,当年内不做变动;
(五)个人医疗帐户金额按个人缴费的进度实时计入,结存的本金和利息由银行定期结算。
第七条 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分开管理,按各自的支付范围进行支付,互不挤占挪用。个人医疗帐户本金及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或依法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第八条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用于定点医院的个人普通门诊医保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的个人医保药品费用、定点医院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时足额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第十条 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费可按月、季、半年或全年为结算期按时向市医保中心缴纳。
第十一条 中断缴费的,从中断当月起停止支付医疗保险待遇,但个人帐户原有资金可继续使用。中断缴费后续保的,足额补缴中断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未补缴中断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扣除中断时间,中断缴费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续保时,保险生效时间相应推迟6个月。
第十二条 个人缴费参保实际缴费年限达到男30年、女25年,年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按达到退休年龄之年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补缴到男30年,女25年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按本市平均寿命计算的余命年数补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国有企业(单位)失业人员在原企业(单位)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应以本市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到满15年。
第十三条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市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后,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参保,其原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属于甲类目录药品和常规检查的,由参保人员和统筹基金共同负担。
第十五条 本市起付标准三级医院定为700元,二级医院定为600元,一级医院及乡镇中心卫生院定为500元。在同一医疗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但一个医疗年度内最多只降低两次。
第十六条 选择4%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甲类目录药品和常规检查按不同年龄段的个人自付比例见下表:
年龄比例住院费用(甲类) 44周岁以下 45周岁以上 退休
起付额以上—3000元 40% 35% 30%
3001元—5000元 35% 30% 25%
5001元—10000元 30% 25% 20%
10001元—20000元 25% 20% 15%
20001元以上 20% 15% 10%
第十七条 选择8%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甲类目录药品和常规检查,按年龄以“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个人自付比例见表:

年 龄比例住院费用(甲类) 44周岁以 下 45周岁以 上 退休
起付额以上—3000元 12% 11% 10%
3001元—5000元 14% 13% 12%
5001元--10000元 17% 16% 15%
10001元—20000元 14% 13% 12%
20001元以上 12% 11% 10%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住院使用的乙类目录药品及住院期间实施的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30%,其余的进入统筹基金,按不同缴费方式规定的比例支付。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因病确需转往市外治疗的,经我市二级医院提出转院建议,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10%后,剩余部分按不同缴费方式规定比例支付。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非转诊转院而外出在异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因患尿毒症的血透、腹透,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恶性肿瘤中、晚期放、化疗可设立门诊特定病种进行诊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一个医疗年度内设一次起付额500元,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转外治疗的个人负担比例提高10%。不属于该病种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统筹基金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3万元。根据经济发展和实际运行情况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可做适当调整,调整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通过大病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等途径解决。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个人医疗帐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持《医疗保险证》、IC卡就诊购药。门诊医疗费直接从IC卡上扣除,IC卡资金不足时由本人用现金支付。购处方药须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专用处方,既可到定点医疗机构购药,也可在定点药店购药。接诊或购药时,接诊医生及药店工作人员必须查验核实《医疗保险证》及IC卡。未建立个人医疗帐户的参保人员门诊就诊、购药所需费用由本人用现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灵活就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相应的管理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严重违反规定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险网络未开通前,灵活就业人员患病需住院的须填写审批表,接诊医生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室加注意见,报市医保中心登记备案后办理住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凭《医疗保险证》、IC卡及住院审批表收取预付金后进行诊治,出院后持《医疗保险证》、IC卡、划价处方、每日住院费用清单、原始微机收据到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参保人员报销费用所需手续由定点医疗机构无偿提供。
医疗保险网络开通后,参保人员凭《医疗保险证》、IC卡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住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上传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住院所需医疗费:属于参保人员个人自付部分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收取,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在定点医疗机构挂帐,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保中心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规定定期结算。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梯次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切实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高质量、低成本的医疗服务。每日的治疗费用要及时清算并告知患者,由患者或患者家属签字确认,严禁滥开药,滥用大型物理检查、开大处方、人情方、暗箱操作等加大医疗费用的现象出现,杜绝随意放宽入院标准和重症监护标准而加重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的行为发生。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因工伤、生育、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被他人故意伤害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引发的医疗费用,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自伤、自残、自杀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条 若遇自然灾害、突发性疾病流行和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大范围危、急、重病患者住院,造成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力支付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予以补贴。
第二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住院费用不予报销;已报销的医疗费用除追回外,视情节轻重,由市医保中心报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医疗保险待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本人《医疗保险证》、IC卡转借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基本医疗保险金的;
(三)不严格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事程序,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报销而无理取闹的。
(四)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先诊治后补处方,采取其他非正常方式或授意医护、售药人员作假的。
(五)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六)其它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具体办法按照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的规定执行。彭阳、隆德、西吉、泾源四县可根据本县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固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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