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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中共中央党校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21:55  浏览:94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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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中共中央党校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确认中共中央党校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11]22号


中共中央党校:

你校《关于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建议的函》(中校函[2010]87号)收悉。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教育收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0]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你校实际情况,现将你校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资金范围。你校本级及所属函授学院执收的研究生收费、函授学院办学收费、短期培训进修费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具体执收单位、收入项目及文件依据等情况,详见附件《中共中央党校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表》。

二、账户设置。由财政部为你校所属函授学院开设一个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设后,你校所属函授学院执收的纳入改革范围的教育收费,缴入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请按照改革有关规定,办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开设工作,并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等情况及时通知缴款人。

你校本级执收的研究生收费,缴入财政部已为你校本级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你校本级的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予以撤销,请于2011年2月25日前办理销户手续,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撤户结果。在销户前,请你校本级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原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中应缴中央财政的资金缴入财政部为你校本级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三、缴库方式。你校本级及所属函授学院执收的研究生收费、函授学院办学收费、短期培训进修费实行按月集中汇缴,即你校本级及所属函授学院于每月终了前5个工作日内,将应上缴中央财政的教育收费全额缴入相应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四、票据使用。你校本级及所属函授学院收取研究生收费、函授学院办学收费、短期培训进修费等教育收费时,使用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中央高校专用收费收据;上缴研究生收费、函授学院办学收费、短期培训进修费等教育收费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下载:

中央党校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表.xls
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103/U020110325495662270386.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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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在行业管理中作用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充分发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在行业管理中作用的通知



建设[1995]65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计划)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

  为了加强全国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勘察设计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经我部研究决定,授于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部分职能,下列工作由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和各地区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文件的分工原则,调整和加强各部门各地区勘察设计协会的工作,共同努力,把行业管理的各项工作搞得更好。

  一、协会可组织会员单位对勘察设计行业各项改革工作和收费标准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同时可组织经验交流,开办专题研讨班、培训班,使改企建制工作健康发展。

  二、协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制订和修订勘察设计行业资格分级标准建议稿,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对执业单位资质申请提出初审意见,由行业部门审查后,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发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单位资格复查和年检工作,对违反市场规定行为的,有权进行通报,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处置。

  三、协会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监督勘察设计质量,组织质量年检或抽查,对质量低劣单位进行通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把质量检查和单位资格年检结合起来。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认真贯彻ISO9000系列标准,制定质量评定标准,提供指导、培训、咨询服务,搞好全面质量管理深化活动和QC小组初评与发布的工作。

  四、协会负责组织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设计、计算机软件和建设部系统(市政、建筑)“四优”的评选工作,提出评选报告,由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委员会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五、负责组织勘察设计行业百强单位和优秀勘察设计院长、勘察设计大师的初评工作,提出初审名单,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六、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在会员单位中做好先进技术装备、优秀勘察设计软件的引进和先进勘察设计技术和方法的推广,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七、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1995年11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全文)



  2012年1月17日,中国和阿联酋在迪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赞赏两国关系所取得的发展,一致认为,中阿友好合作关系规模不断扩大、内涵日益丰富,不仅有利于两国和两国人民,也有利于本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稳定和发展。

  为进一步提升中阿关系水平,全面推进两国各领域友好合作,双方决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并就此达成以下共识:

  一、加强各层面的高层互访,密切两国外交部政治磋商,就双边关系和重大国际、地区问题保持磋商与协调,不断深化互信平等的政治关系。

  二、中方支持阿方为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采取的政策和行动,阿方支持一个中国政策,中阿双方都强调主权、不干涉别国内政及通过和平手段解决问题的原则。

  三、充分利用两国经贸互补优势,促进双边经贸关系全面发展。发挥中阿经贸联委会作用,加强各层次的经贸往来;加强双向投资;扩大两国在房建、路桥、铁路、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技术领域多种形式的互利合作。

  四、建立能源领域长期全面的战略合作关系。鼓励两国政府主管部门、相关企业签署并落实能源领域的合作协议;深化在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储运设施建设、炼油化工等领域合作;就和平利用核能及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开展磋商与合作。

  五、扩大两国在银行、证券等金融领域的合作。开展本币互换,努力实现两国本币作为双边贸易结算货币。互设银行分行。就银行和证券行业监管,以及监管人员的交流和培训加强协调与合作。

  六、开展海关与税务合作,加强信息互换和人员交流,相互学习、借鉴先进经验。

  七、开展两国在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领域合作,就粮食安全、防治荒漠化、海水淡化和气候变化等加强磋商,协调立场,交流经验。

  八、加强两国在执法安全和反恐、打击犯罪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拓宽司法机构合作领域,建立长效安全合作机制,实现情报交流,开展技术合作和人员培训。

  九、加强军事互访,开展军事院校间对口交流,加强在人员培训、装备技术和军工军贸等方面的合作。

  十、加强两国在文化、教育、卫生、旅游、新闻、青年、体育、社会发展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形式多样的人文交流,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十一、加强在国际组织中的协调与合作,维护两国利益。

  十二、制定适当机制以落实本声明。

  本联合声明于二0一二年一月十七日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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