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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52:58  浏览:91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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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在山西省部分地区发生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非法用工和黑恶势力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使用童工、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命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制订了《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集中力量于2007年7月至8月,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声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把专项行动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精心组织,认真搞好专项行动,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
  现将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取得实效。
                国务院办公厅
                  2007年6月26日


附件: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劳动保障部 公安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卫生部 工商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集中力量于2007年7月至8月在全国范围内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全面排查,重点打击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
  专项行动要对全国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的下列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此项内容要重点查实、依法处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充实一线检查人员,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对所辖区域内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指定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要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做好医疗救治、工资兑现和经济补偿等工作,认真核实受害人员情况,确保他们安全顺利返乡。对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救助。对经查实的涉嫌拐骗、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虐待伤害等违法犯罪分子,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充当黑势力“保护伞”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按照法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二、分工负责,落实责任
  劳动保障部门对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执法检查
  由劳动保障部牵头,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参加,组成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工作部署。实行联合执法并明确一线执法人员的任务,提供必要的培训。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随时向国务院报告。要加强对基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赴有关省份就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搞好舆论引导
  要结合专项行动,采用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
  要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认真对待媒体揭露和社会举报的问题。动员社会对企业用工行为进行监督。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的查处结果、企业和基层单位的整改情况等都要及时、全面、客观地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五、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基层政府的公共管理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政府管理能力。要搞好扶贫开发,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此次专项行动要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结合起来,与整顿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结合起来,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堵住源头。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要针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薄弱环节,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市、县两级要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卫生、教育等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工和未成年人等的合法权益。
  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材料于2007年8月31日报劳动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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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办发〔200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财政部、中央编办、人事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九日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
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教育部 财政部 人事部 中央编办

  国务院决定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采取这一重大举措,就是要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让教育成为全社会最受尊重的事业;就是要培养大批优秀的教师;就是要提倡教育家办学,鼓励更多的优秀青年终身做教育工作者。现就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要通过部属师范大学的试点,积累经验,建立制度,为培养造就大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家奠定基础。
二、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
三、部属师范大学师范专业实行提前批次录取,择优选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
四、免费师范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国家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免费师范毕业生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履约管理,并建立免费师范生的诚信档案。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五、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有关省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做好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各项工作,确保每一位到中小学校任教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有编有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用人学校与毕业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切实为每一位毕业生安排落实任教学校。各地应先用自然减员编制指标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必要时接收地省级政府可设立专项周转编制。
  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六、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二年内,可在教育部和学校核定的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并由学校按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免费师范生可按照学校规定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
七、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录取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八、部属师范大学要抓住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良好机遇,围绕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大力推进教师教育改革,特别要根据基础教育发展和课程改革的要求,精心制订教育培养方案。要安排名师给免费师范生授课,选派高水平教师担任教师教育课程教学,建立师范生培养导师制度。按照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要求,加强师范生师德教育。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完善师范生在校期间到中小学实习半年的制度。要通过培养教育,使学生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热爱教育事业,具有长期从教的职业理想,为将来成为优秀教师和教育专家打下牢固的根基。
九、要把培养优秀中小学教师的工作作为评价师范大学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对在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部属师范大学给予政策倾斜,进一步加大对师范教育的支持力度。
十、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学校要深刻认识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和影响,切实负起责任,扎实工作,保证这项重大举措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对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给予积极的鼓励和支持。中央财政对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的中西部地区给予一定的支持。地方政府和农村学校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细化实施办法,把师范生免费教育各环节各方面的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新营业执照的通知

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新营业执照的通知
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营业执照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近年来,随着我国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变化,现行营业执照的种类、内容及管理方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完善登记管理制度,使证照管理
进一步规范化,以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民法通则》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证照管理、使用的实际情况,决定对营业执照的种类、式样、登记事项和管理方法作部分改进。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营业执照分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和《临时营业执照》四种。除《临时营业执照》外,其他三种营业执照均设有正本和副本两种样式,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叠式,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对具备法人条件的国营或集体企业、企业集团、联营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企业集团、联营企业和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私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其他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是在我国设立的具备法人条件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全国性公司,也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临时营业执照》是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对从事六个月以内季节性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核发《临时营业执照》。
国营、集体企业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应在营业执照的“经济成分”项目中注明。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
《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
三、为了严格管理,营业执照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组织印制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需要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订购,并且加强管理,防止发生伪造、丢失等现象。
《临时营业执照》的样式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四、新营业执照启用后,办理开业、变更登记的,一律核发或换发新营业执照。全国换发新营业执照工作于一九八八年一月开始进行,到一九八九年年底前完成。



1987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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