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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客滚船安全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06:01  浏览:90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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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客滚船安全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加强客滚船安全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
交海发[2000]93号
2000年2月23日


沿海各海事局、海监局,沿海各省交通厅(局、委、办),港务(航)监督,中国船级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客船及客滚船的安 全与防污染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 关于船舶开航气象条件限制
1. 每艘船舶都应确定安全适航风级。安全适航风级由船公司综合考虑船舶的技术状况、 航 区自然环境、航行时间、航线特点等因素提出,跨省航行的船舶应向中国船级社提出核准安 全适航风级的申请,中国船级社核准后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省内航行的船舶应向当地船检 部门提出申请,船检部门核准后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经中国船级社或当地船检部门核准的船舶安全适航风级,由船公司书面报船籍港、船舶服务 航线的始发港和目的港的海事主管机关备案。
2. 当天气预报的风力超过船舶的安全适航风级时,海事主管机关不予船舶办理出港签证手续。
3. 天气预报风力按照船舶预定开航时间前1小时船舶服务航线的始发港和目的港所在地气象服务台的天气预报确定。两地预报风力不一致时,以预报大者为准。
4. 船舶未经中国船级社核准安全适航风级,自今年4月1日起海事主管机关不予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二、 关于开航前船长声明
1. 船长在船舶开航前办理出港签证手续时,必须向始发港海事主管机关提交“开航前船 长声明”,否则海事主管机关不予办理出港签证手续。
2. “开航前船长声明”的格式及内容见附件。
三、 关于船舶承载车辆和货物
1. 每艘船舶都要结合本船安全适航风级情况在开航前对所载车辆和货物进行良好系固。 车辆和货物的系固应适合船舶的预定航线。
2. 船舶应综合考虑其车辆舱的承载能力、系固能力,对承运车辆单元的总重量及其尺度 进 行必要的限制。港口(码头)、客运站应为此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条件,并协助船舶实施上述 限制。船舶对所载车辆重量较大或货物堆装较高的,除对车辆要进行有效的绑扎外,对货物 也要利用壁铃或天铃等进行有效固定。
3. 船舶在车辆和货物积载时必须留出足够的消防通道。
4. 禁止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载运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
5. 凡有大通舱车辆处所的客滚船,必须在车辆处所加装纵向隔壁或立柱,经船检部门审 核 后实施。凡需加装改造而未进行加装改造的,今年4月1日起海事主管机关不予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
6. 港口客运站和船公司应成立专业绑扎队伍。
四、 关于船舶管理和应急反应
1. 船舶应建立巡舱制度,并保证有效执行。
2. 船舶必须每周进行一次消防和救生演习。船员必须熟悉船上救生和消防设备的配备情况及其使用,并熟悉船舶应急反应程序。
3. 船舶开航后应立即以各种形式和手段对旅客进行船舶救生和消防等应急知识的宣传, 并在公共场所配备一定数量的《训练手册》。
五、 关于监督检查
1. 海事主管机关应对客滚船载车(货)、客情况加强抽查。对不符合车辆和货物承载要 求的船舶,应责令其限时纠正,严禁“三超”车辆(超载、超重、超高的车辆)装船运输。 必要时,可禁止船舶离港。
2. 海事主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对客滚船实施安全检查时 ,应适当缩短检查周期。对客滚船安全检查的频度应不低于每二个月一次,并将操作性检查 列为必查项目。
3. 海事主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对客滚船核定配员时 , 应根据船舶的特点,包括载货、航程、船员疲劳等因素,区别于其他船舶加以严格要求。担 任三副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二副及以上的适任证书。
4. 在客滚船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的任职资格和资历要求颁布后(另文发布) ,海事主管机关应根据新的要求对现任客滚船船员进行统一检查。
六、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将进口的二手滚装货船改装后,作为客滚船投入使用。
各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将有关内容通知各有关航运公司,督促其遵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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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石家庄)高端生物医药产业园(郄马镇区域)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石家庄)高端生物医药产业园(郄马镇区域)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0〕36号


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高端生物医药产业园(郄马镇区域)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河北省(石家庄)高端生物医药产业园

(郄马镇区域)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河北省(石家庄)高端生物医药产业园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及法规规定,结合郄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石家庄)高端生物医药产业园郄马镇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附着物,需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北省(石家庄)高端生物医药产业园建设补偿安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具体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补偿安置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五条、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共同承包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一户,其中,子女已经单独立户的,父母需随子女立户,不能单独立户。一户拥有多块宅基地的,需同时签订协议、拆除房屋。

第六条、安置面积标准:

(一)每户安置人口以1999年9月1日登记在册的农业人口(挂靠人口除外)为基数,随下列原因增减:

增加原因:

1出生;

2妻子因婚迁入;

3男方到有女无儿家庭落户(一户只能安置一个女儿的配偶及子女)。

减少原因:

1户口迁出;

2死亡;

3离婚,因婚迁入的配偶方。

上学、士兵服役期间迁出户口视同户口在村。

安置人口的认定时点为公告发布之日。

符合上述户籍条件的劳改、服刑人员,予以安置。

2010年9月30日前女方(农业户口)因离婚将户口迁回原籍村的予以安置;2010年9月30日后女方因离婚将户口迁回原籍村的不安置。

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并且1999年9月1日以来一直在本村居住(以户籍登记住所地为准)的非农业人员(国家财政供养人员和享受退休金人员除外),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核实、郄马镇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予以安置。

(二)每户的安置人口,每人给予55平方米安置价安置指标。

(三)一户安置指标不足11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以成本价安置指标补足。

(四)对老人安置指标的安置由其本人和赡养义务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已登记户口但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的计划外生育子女不享受人口安置指标。本办法发布之后,新出生计划外生育子女不享受人口安置指标。

第八条、安置房经建设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具备入住条件后方可用于安置。

(一)多层安置房价格均价为:

1安置价每平方米为440元;

2成本价和市场价以公告为准。

多层安置楼层价格系数为:一层,100%;二层,105%;三层,110%;四层,105%;五层,100%;六层,80%;

地下室每平方米200元。

(二)高层安置房价格底价为:

1安置价每平方米为440元;

2成本价和市场价以公告为准。

高层安置楼从第二层开始每层每平方米递加20元,顶层为递加后减200元。

地下室每平方米200元。

(三)被补偿安置户确有合法产权住房、不需安置房的,本户提出申请,村委会提出处理意见,报指挥部批准,可全部选择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其安置指标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1安置价安置指标货币补偿金额=货币安置指标×(市场价-安置价)。

2成本价安置指标货币补偿金额=货币安置指标×(市场价-成本价)。

第九条、被拆除房屋的标准建筑面积以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口数确定,人均标准建筑面积70平方米。一户标准建筑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按200平方米核定。一户多宅的,标准建筑面积可在各块宅基地之间调剂。

(一)被拆除房屋的补偿:

被拆除房屋的补偿:标准建筑面积以内部分按照评估价(重置价结合成新,下同)据实补偿;超过标准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评估价的50%进行补偿。

对于总建筑面积低于标准建筑面积的部分,不足部分每平方米给予180元的奖励。

(二)被拆除房屋的附属物、附着物的补偿:

不予评估,按标准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60元的补偿;房屋超标准建筑面积部分给予每平方米90元的补偿。

(三)房屋的拆除:

由房屋所有人自行拆除,拆除标准为四墙落地。拆除费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每平方米8元。

第十条、原籍为本村、因农转非全部迁出户口、有独立宅基地院落的房屋所有人(以迁出前户籍情况为立户依据,具有婚姻、直系亲属关系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一户,其中,未婚子女不能单独立户;子女已经单独立户的,父母需随子女立户,不能单独立户)。房屋按照第九条进行评估补偿(标准容积率定为宅基地面积的1倍,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

第十一条、私自抢占宅基地上的房屋无偿拆除、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因安置房户型原因而发生的不可分割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实际安置面积大于安置指标的,超出部分以市场价结合楼层系数结算;

2实际安置面积小于安置指标的,不足部分小于最小户型面积的1/2时,不再安排安置房,不足指标部分按第八条第三款补偿。

第十三条、电话、空调等设施的迁移费用按照有线电视(每户100元)、电话(每部100元)、空调(每台250元)、太阳能热水器(每台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者侵占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附着物,一律无偿拆除。

第十五条、临时占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附属物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村集体的公益事业用房依据规划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房屋或宅基地存在产权或使用权争议的,由指挥部对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暂按当事人的人口安置指标给予过渡费,按照先拆除后解决纠纷的原则,待纠纷解决后,按照当事人达成的解决意见进行安置。

第十八条、因安置房建设进度不能以现房方式兑现安置房的,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间,由指挥部向被补偿安置人支付过渡费。

第十九条、过渡费以安置指标为基数,每月每平方米8元。

货币补偿安置指标按12个月计发过渡费;实物过渡安置指标过渡期为自腾清拆除验收合格结算之日起至安置房具备入住条件并另加3个月。因指挥部责任,造成实物安置房交房晚于公告规定日期的,延期在6个月以内的延误期间过渡费增加50%,延期超过6个月的延误期间过渡费增加100%。

第二十条、奖励和搬家费标准:

(一)人口奖励:

在规定时间内腾清拆除结算的,符合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安置人口每人奖励1万元。

(二)在规定时间内腾清拆除结算的,按照宅基地面积予以奖励:不超过人均50平方米的部分(人口数按照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定)或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奖励200元;剩余部分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宅基地面积以目前居住现状为根据,按房屋、院墙的外脚计算面积。房檐、滴水不计算面积。特殊情况村委会提出处理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三)结算后即安排住房的每户给予1000元搬家费,结算后不能兑现现房的每户给予2000元搬家费。

第二十一条、高新区拆迁办向当事人公布三个以上符合评估资质的房屋估价机构。拆迁办监督、公正机关现场公证,抽签确定评估机构。由指挥部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协议。

第二十二条、指挥部发布公告,公布范围、期限、补偿方式或安置区位,以及禁止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指挥部应当与合法房屋所有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四条、在规定的期限内,指挥部与房屋所有人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理证据保全,先予执行。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行为的,由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于在补偿安置过程中哄抢、强占安置房等违法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及特殊问题处理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与本办法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效期自二○一○年十二月三日起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止,有效期5年。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关于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关于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曲政发[200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关于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办法(暂行)》经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一日





曲靖市关于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引进激励机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曲靖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外资系指从国外、港澳台地区引进资金(含现金和实物)在我市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国际租赁信贷、补偿贸易、购买市内企业以及其它直接投资方式;引进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济联合协作资金特指从外省、外地区引进的资金和设备;技术系指从国内外引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或其他技术成果;人才系指国内外到我市承包、协助管理的中高级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奖励对象。所有为我市引进外资、国内经济社会联合协作资金、技术、人才的中介单位(包括本市和市外的党政部门、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本市和市外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城乡居民和其他人员)均按其实际成效分别给予奖励。

第四条 引进国外、港澳台地区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标准、奖励的确认办法、奖励资金来源及奖金审核兑现办法。

(一)奖励标准

1、引进现金投资和设备的,按照外资实际到位总额分比例一次性奖励。引进外资100万美元以内(含100万美元)的,按实际到位金额的1%给予奖励;超过100万美元,在1000万美元以内(含1000万美元)的,其超过部分按照超过额的0.7%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美元的,其超过部分按照超过额的0.5%给予奖励。

2、引进技术的按评估价值总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

3、引进人才承包、租赁我市微利企业不少于3年的,以企业上年利润为基数,从超基数部分利润中提取10%给予奖励。

(二)奖励的确认办法

以现金出资的,必须是现金已汇入外商投资企业的开户银行帐户并投入建设和生产;以设备投资的必须是经过商检局财产价值鉴定并运到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引进技术必须要有技术转让协议,属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还应提交该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等有关文件。同时,引进技术须在企业生产经营中见效半年;引进人才的要以被引进者到我方上岗并被用人单位认定为准。上述情况必须取得有权机关出具的合法凭据方能申报领奖。

(三)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按照项目建成后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分级承担,项目建成后企业财务关系隶属市级的,由市财政支付,纳入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建成后企业财务关系隶属县(市)区的,由县(市)区财政支付,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四)奖金审核兑现办法

中介人应与项目单位签订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合同或协议。中介人申领奖金时向当地外经贸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并提交: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合同、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申领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当地外经贸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兑现。资金以人民币支付,中介人获得奖金后应依法纳税,税款由各级奖金发放部门代扣代缴。

第五条 引进国内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的奖励标准、奖励的确认办法、奖励资金来源及奖金审核兑现办法。

(一)奖励标准

1、引进无偿资金按引进资金总额的3%~5%一次性给予奖励。

2、引进有偿无息资金按引进资金总额的2%~3%一次性给予奖励。不论数额大小,均按使用期限的长短给予奖励。使用期2~3年奖励2%,每延长一年使用期奖励标准增加1%,以3%为最高限额。

3、引进有偿有息资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3‰一次性给予奖励。无论数额大小,使用期在2~5年的奖励1‰;5年以上的奖励2‰;使用期在5年以上且利息低于银行同期借款利息的奖励3‰。

4、引进补偿贸易资金(不含用市场紧俏物资补偿),在项目实施见效后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一次性给予奖励。

5、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不含介绍购买设备),按评估价值总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属无偿的奖励10%,属有偿的奖励2‰。

6、引进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我市承包、租赁微利企业不少于3年的,以企业上年利润为基数,从超基数部分利润中提取5%~10%给予奖励,超基数在100万元以内的奖励5%;101~200万元的奖励6%;201万元以上的奖励10%。

7、引进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我市承包、租赁亏损企业并使用企业扭亏为盈的,从企业实现利润的年份中提取5%~1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的确认办法

1、引进资金(不含上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和上级主管部门拨给的各项专款)的奖励以外地资金进入我方帐户为准,且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引进设备(不含介绍购买设备)以实物到达并验收安装为准;引进先进技术以投入使用为准;引进人才以被引进者到我方上岗并被用人单位认定为准。

2、申请奖励者须提交以下效证件:当地银行出具引进资金到位证明;提交国内合作企业《认证书》;主管部门出具合作项目建设证明。

(三)奖励资金来源

引进市外(国内)单位或个人来我市独资兴办能源、交通、水利、环境保护、创汇农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市政府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资金由市级财政和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其余项目一律由引进单位承担奖金。

(四)奖金审核兑现办法

各级对外协作办公室(经贸委、局)接到申请奖励者的申请后,牵头组织财政、审计、项目建设主管单位有关人员,认真核实申请奖励者提交的各种有效证件,检查该项目启动实施情况,并在征求当地政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资金具体数额,报市县政府审定后给予兑现奖励。中介人获得奖励后应依法纳税,税款由支付奖励的部门或单位代扣代缴。

第六条 市财政建立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奖励基金,对在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对出具假资格证明材料骗取政府奖金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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