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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骆惠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31:17  浏览:99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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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犯有数罪,各罪分别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数罪并罚后能否适用缓刑?对此颇有争议。否定说认为,缓刑只能针对罪刑较轻的犯罪,如果行为人身犯数罪,哪怕单个犯罪的客观危害不是很严重,其主观恶性也是十分严重的,不能再适用缓刑,否则违反立法目的,使刑罚失于宽纵。肯定说则认为,缓刑本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与“数罪并罚”的规定没有直接联系,身犯数罪并不一定表示犯罪人主观恶性巨大。而且,现实的案情千变万化,数罪适用缓刑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对刑罚调节的弹性作用,在符合缓刑实质要件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适用缓刑。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其意义在于通过较为平和的刑罚执行,削弱刑罚对罪刑较轻犯罪人的影响,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更好地发挥刑法的教育和惩罚功能。行为人犯数罪说明他是连续犯罪,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相对较大,难以保证他不再继续犯罪,因此在考虑适用缓刑时,应十分慎重,从严掌握,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中就指出: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不适用缓刑。去年通过并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的有关规定特别是适用条件进行了完善和细化,其传达的意思,也是要司法实践严格掌握缓刑适用的条件,慎重适用缓刑,以便更好地发挥缓刑的作用,实现刑罚的目的。

但是,慎重不等于排斥。对于一人犯有数罪的情况,绝对地排斥缓刑的适用,也是不当的,这样既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也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悖。因此,对于一人犯有数罪,应该有条件地允许适用缓刑。在具体审判实践中,可以作如下区别,即除了下列情况外,可以适用缓刑:

1.行为人犯有同种数罪。行为人两次以上犯同一种罪,说明其自我管控能力不强,主观过错较大,恶性较深,当一定的情况发生或条件适宜时,其可能再次犯罪,人身危险性较大。当然,这里也有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有人主张,两次以上过失犯同一种罪,不应排除缓刑的适用。笔者认为,虽然过失犯罪一般不如故意犯罪主观恶性大,但过失犯罪,无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主观上都是有过错的,两次以上犯同一种罪,同样说明其判断和控制能力不强,对行为后果认识不足,对他人和社会的生命财产重视不够,遇有同样情况,很可能重蹈覆辙,再次犯罪,因而,也不宜适用缓刑。

2.行为人犯有两个以上故意犯罪。故意犯罪较之于过失犯罪,主观恶性更大,行为人两次以上故意犯罪,不论是同种犯罪还是不同种犯罪,都表明其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再犯的可能性大大增强,因而,不应适用缓刑。

3.行为人具有与所犯之罪同类的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距离犯罪仅是一步之遥,因此,如果行为人具有与所犯数罪中某一犯罪相类似的一般违法行为,即表明其在该类行为方面具有较深的主观恶性和较高的人身危险性,故不应适用缓刑。比如,行为人犯有故意伤害罪(轻伤)和交通肇事罪,同时又因打架斗殴或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就不能适用缓刑;再比如行为人所犯数罪中有盗窃罪,同时又因诈骗、侵占、敲诈勒索等一般侵财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也不宜适用缓刑。

4.根据刑事政策和犯罪态势不宜适用缓刑的。刑罚的适用、刑事政策的制定取决于犯罪态势的发展变化,在具体案件中是否适用缓刑也要看该类犯罪的实际发生情况。比如,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生产安全事故频发,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其中第十八条就规定,对于因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数罪并罚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实践中,如果某一类犯罪高发频发,危害严重,社会反响强烈,即便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也应该尽量不适用缓刑。

对于上面几种情况之外的数罪,原则上可以适用缓刑。但具体案件中要严格审查个罪适用缓刑的条件。对于身犯数罪的行为人在适用缓刑时要严格谨慎,对于适用缓刑的实质要件,即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更要综合案情,全面分析,从严审查。可以通过对被告人家庭情况、个人成长经历、周围环境、工作情况、精神状态、身体状况等进行充分了解,逐项评价,结合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犯罪分子犯罪前的表现、信用程度和犯罪后的思想语言、罪行交代、认识程度、悔改表现等主观方面及客观行为表现,进行预测。预测评价结果达到了规定的人身危险性低值界限才可以适用缓刑。至于判决书的写法,若行为人身犯数罪,各罪皆应判处缓刑,则判决书应分别写明每一犯罪缓刑情况,然后根据刑法规定数罪并罚,并决定缓刑考验期。而不应是个罪不判处缓刑,仅仅在数罪并罚后宣告缓刑。理由是,缓刑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是针对个罪而言的,如果个罪中没有适用缓刑,而数罪后却宣告缓刑,则表现为“个罪不缓刑、数罪才缓刑”的现象,导致逻辑不通。

以上讨论了判决时既已发现数罪的情况,对于判决宣告后缓刑考验期内行为人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判的罪,能不能再适用缓刑?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在对这种情况的被告人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判决时,有时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以及退赃、赔偿、缴纳罚金等情节,仍然适用了缓刑,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原判缓刑既已撤销,并罚后当然就不能再适用缓刑。特别是对于被告人在缓刑期间又犯罪的,已经从事实上证明其缺乏应有的悔罪表现,继续危害社会,从而表明对其前罪适用缓刑本身就是错误的,如果后罪数罪并罚后再适用缓刑,那就是错上加错。

(作者单位:人民法院报社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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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市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市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 2004 〕 109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 2004 年 3 月 23 日 市政府第 2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苏州市市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加医疗保险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对象和范围为:苏州市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的参保人员(不包括已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和未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中,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负医疗费用超过 10000 元(含 10000 元)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自负医疗费用中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外的自费医疗费用。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原则是“以筹定支,量入为出,适当救助,帮困济贫”。

第四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为:

(一)政府财政每年预算安排;

(二)从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上年结余中按 30% 左右的比例划拨;

(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捐赠;

(四)其他来源。

第五条 医疗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 医疗救助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卫生、总工会等部门在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医疗救助资金的实际承受能力和参保人员个人自负情况综合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参保人员当年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在 10000 元至 20000 元的,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 2000 元至 5000 元的救助;超过 20000 元(含 20000 元)的,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 5000 元至 10000 元的救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费用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组织发放。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可根据医疗救助资金承受能力、参保人员负担水平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对救助对象、标准等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八条 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医疗救助资金的捐赠,并向捐赠单位和个人发放荣誉证书。捐赠款要及时转入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定期公布医疗救助资金的收支情况,按受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 2004 年 8 月 1 日起 施行。

各县级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关于开办国内快递包裹业务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文件

国邮[2001] 256号


关于开办国内快递包裹业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
  为积极开拓邮政物流配送市场,充分发挥邮政网络资源优势,促进邮政业务结构的进一步调整,提高邮政物流的市场竞争能力,国家邮政局决定开办国内快递包裹业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办日期及范围
  国内快递包裹业务自2001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个别偏远地区交通不便可暂缓开办,开办局由各省(区、市)局负责核定,报国家局公众服务部备案。

  二、市场定位和服务对象
  国内快递包裹的市场定位是拓展物流配送市场,弥补邮政包裹业务种类的不足。以形成普通包裹、快递包裹和特快专递包裹三个档次,来适应多层次的市场需求。其主要服务对象为工商企业、电子商务公司、邮购公司等,同时也可以满足居民之间扩大的包裹寄递的需求。

  三、服务水平和时限标准
  国内快递包裹业务的省会城市全程运递时限为4—6天,全程采用陆路运输,进出转口处理比照普通包裹的标准,适当增加封发频次,投递按每日二个频次组织投递到户。各省(区、市)局根据快递包裹传递时限规定(具体见国内快递包裹业务处理办法)要求核定开办局的全程时限,报备国家局网路运行部。

  四、资费标准。
  快递包裹实行分区计费方式,其计费区与普通包裹计费区相同。各局按照附件1的标准编制帼内快递包裹资例表》,报备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
  为便于基层掌握此业务收费办法,现对快递包裹资费进行举例分析。
  例:现有北京寄往上海的6千克快递包裹1件,保价金额为500元,计算该快递包裹资费如下:
  1.根据普通包裹资例表查得北京寄往上海的1000克普通包裹标准为2.30元,对应该计费区的快递包裹资费标准为首重1000克7元、5000克以内续重每500克3元,5001克以上续重每500克1.6元。
  2.根据上述标准,计算该快递包裹的分区资费应为:7+3*8+1.6*2=34.2(元)。
  3.按1%的比例计算该快递包裹的保价费为500*1%=5(元)。
  4.将基本资费与保价费和挂号费相加,计算出应收资费为41.2元。

  五、财务统计处理
  国内快递包裹业务的业务量统计为“国内快递包裹”,计量单位为“件”,是国内包裹的其中数;业务收入列入“邮政业务收入.包裹收入.国内快递包裹收入”科目。

  六、业务处理
  国内快递包裹是介于普通包裹与特快专递包裹之间的包裹寄递业务,从收寄到投递”各环节的处理都适当加以区别。各局应根据本局实际情况,按照“国内快递包裹业务处理办法”(见附件3),认真安排作业组织,确保各环节的业务处理工作正常进行。

  七、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局公众服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国内快递包裹业务,认真做好开办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于2001年7月15日之前将开办的局名、时限及资费报国家局相关部门,并对业务开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国家局公众服务部。
                         
附:国内快递包裹资费分区资例简表(略)
  
附:国内快递包裹资费参考表(对外)
                          单位:元
┌───────────┬─────────────────────┐
│    计费区间   │           资费        │
│    综合里程数  ├──────┬──────┬───────┤
│           │首重1000克 │5000克以内续│5001克以上的续│
│           │      │重每500克  │重500克    │
├───────────┼──────┼──────┼───────┤
│500公里及500公里以内 │5      │2      │1       │
├───────────┼──────┼──────┼───────┤
│500公里以上至1000公里 │6      │2.5     │1.3      │
├───────────┼──────┼──────┼───────┤
│1000公里以上至1500公里│7      │3      │1.6      │
├───────────┼──────┼──────┼───────┤
│1500公里以上至2000公里│8      │3.5     │1.9      │
├───────────┼──────┼──────┼───────┤
│2000公里以上至2500公里│9      │4      │2.2      │
├───────────┼──────┼──────┼───────┤
│2500公里以上至3300公里│10     │4.5     │2.5      │
├───────────┼──────┼──────┼───────┤
│3000公里以上至4000  │12     │5.5     │3.1      │
├───────────┼──────┼──────┼───────┤
│4000公里以上至5000  │14     │6.5     │3.7      │
├───────────┼──────┼──────┼───────┤
│5000公里以上至6000  │16     │7.5     │4.3      │
├───────────┼──────┼──────┼───────┤
│6000公里以上     │20     │9      │6       │
└───────────┴──────┴──────┴───────┘
  说明:
  1、此表供用户了解快递包裹资费水平。
  2、表中里程由国家邮政局综合计费区距离及邮路长度等因素统一核定。
  3、具体资费标准以各地根据国家邮政局规定编制的《快递包裹资例表》为准。
  4、本表所列资费标准不含保价费和挂号费。
  
附:国内快递包裹业务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物流市场的需求,充分发挥邮政网络资源优势,为用户提供一种安全可靠、传递迅速和服务周到的物品递送服务,特制定国内快递包裹业务处理办法。
  第二条 快递包裹业务是为满足不同的市场需求,服务水平介于普通包裹和特快专递包裹之间的包裹寄递业务。
  第三条 快递包裹业务属邮政的主营业务,相关收寄、处理、运输、投递等生产环节,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邮政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快递包裹按其内件性质属于包件;按处理手续属于给据邮件;按邮局所负责任分为保价邮件和非保价邮件。
  第五条 快递包裹业务的准寄范围和开办范围同普通包裹(见《国内邮件处理规则》)。
  第六条 快递包裹每件的重量限度以40千克为限;最大体积以。能够装入二号邮袋为标准,最小尺寸同国内普通包裹。内件为脆弱易碎、流质易溶物品的快递包裹最大重量限度以10千克为限。
  第七条 快递包裹业务的收寄,采取窗口收寄和上门揽收收寄两种方式。
  第八条 快递包裹实行自愿保价的原则。保价快递包裹按所填申报价值的1%收取保价费,保价金额每件最高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第三章 收寄和处理
  第九条 交寄快递包裹应填写“国内快递包裹详情单”一式三联(可暂时使用“国内包裹详情单(邮1106)”代替),并通联加盖红色“快递包裹”戳记(见图1),相关填写标准同国内普通包裹。凡同一寄件人同批交寄且收件人为同名址的,可以一单多件填写详情单,但必须标注明确。
  图1:
  第十条 收寄处理
  一、视内件,确认是否符合准寄范围、邮件封面及详情单书写(应请寄件人填写收、寄件人的电话号码)、封装是否符合规格(除重量外,相关规格同国内普通包裹)。
  二、逐件在邮件正面右上方粘贴“快递包裹条型码标签”,(可暂用“包裹条型码标签(邮1108)”代替)并在包裹正面加盖红色“快递包裹”戳记。
  三、逐件称重计费,填写详情单,核对无误后,第一联(收据)交寄件人,第二联(存根)收寄局留存,第三联随邮件投交收件人签收后,由投递部门存档。
  四、脆弱或流质易溶物品的邮件分别按“红杯”或“红杯水”规定办理。
  五、快递包裹的资费不可按贴票方式收取。
  第十一条分拣封发处理
  一、快递包裹的分拣封发按快递包裹传递时限规定组织处理,各局出口按邮区中心局封发总包。收寄局收寄的单件超过20千克(脆弱包裹满10千克)的快递包裹可直封寄达局所在郎区中心局。袋惭快递包裹逐件填写“封发快递包裹清单”一式两联(单式表格文字为红色),业务开办初期可暂时使用“封发包裹清单”(邮1203甲,或1203乙)代替,并加盖红色“快递包裹”戳记(其他相关标准同国内包裹)。拴挂“快递包裹袋牌”(相关文字内容为红色),业务开办初期,可暂时使用大件商包袋牌(邮1219乙)代替,并加盖“快递包裹”戳记。
  二、快递包裹总包的交运时,应缮制路单并办理交接手续。填写“收发快递包裹路单”(单式表格及文字为红色),业务开办初期可暂时使用“收发邮件路单”(邮13 01)代替,一并加盖红色“快递包裹”戳记。装入详情单的总包应在相关路单上进行批注(其他相关标准同国内普通包裹)。
  第四章 运输和投递
  第十二条 快递包裹业务采用以陆路运输为主的方式,其发运次序,排列在特快专递邮件之后、普通包裹之前,要选择快速有效的车次和最佳的邮路组织运递,车次和经转路由一经确定,应编制发运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快递包裹在干线运输环节按轻件计划发运,中转局按轻件经转时限要求转发相关车次。
  第十四条 快递包裹的传递时限规定按表1执行。
  第十五条 快递包裹除以下情况可改为局内投交外,一律实行按址投递到户:
  一、单包不符,重量短少、封皮或内件破损、有拆动嫌疑及必须会同收件人当面拆验的;
  二、经两次投递,因故无法投交的;
  三、写交邮政专用信箱的(租箱用户申请或同意按址投递的除外);
  四、因其他原因(如需补纳资费或有违反规定寄递禁寄物品嫌疑等)需要收件人到局办理手续的。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投递局应利用机动车辆投递快递包裹,可以与实行投递到户的普通包裹合并投递,但要在相关清单的备注栏内注明“快包”字样。
  第十七条无法投递、改寄、退回、撤回和更改收件人名址的快递包裹的处理同国内普通包裹。
  第五章 业务档案和查验补偿。
  第十八条 快递包裹的各类业务档案保管期为二年。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受理寄件人提出的查询申请。受理查询的最短时限为7天。
  第十九条 快递包裹的查询,原则上直查投递局,投递局查无进口节目的,再依次进行递查,各环节查单处理最大时限不得超过2天,查询全程时限为15天。
  第二十条 因邮局责任造成快递包裹逾限,并由此引发寄件人追究的,按所付邮费扣除其计费重量的普通包裹邮费后,全部退回寄件人,保价费不退。
  第二十一条 快递包裹丢失或损毁的,按国内普通包裹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财务统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内快递包裹业务量按件逐件统计为“国内快递包裹”,计量单位为“件”,一单多件按自然件数统计。
  第二十三条 国内快递包裹业务收入列入:“邮政业务收入.包裹收入.国内快递包裹收人”科目。
  附:
              快递包裹传递时限规定
┌────────┬──────────┬─────────┬────────┐
│    局别  │    出口    │     进口  │    转口  │
├────────┼──────────┼─────────┼────────┤
│        │支局、所11点、15点、│零点前到站的当日上│        │
│        │20点(营业终了)前收│午投递,11点前到站│比照出口时限  │
│ 省会一、二级 │寄的,局内全部作业(│的当日下午投递。 │        │
│ 邮区中心局  │包括收寄点一市内运输│         │        │
│        │一分发一局站运输一转│         │        │
│        │运作业完毕,至赶发有│         │        │
│        │效车次)最大时限不超│         │        │
│        │过5小时。      │         │        │
├────────┼──────────┼─────────┼────────┤
│        │支局、所11点、15点、│         │        │
│        │20点(营业终了)前收│         │        │
│  其它各   │寄的,局内全部作业(│         │        │
│  区中心局  │包括收寄点一市内运输│   同上    │   同上   │
│        │一分发一局站运输一转│         │        │
│        │运作业完毕,至赶发有│         │        │
│        │效车次)最大时限不超│         │        │
│        │过4小时。      │         │        │
├────────┼──────────┼─────────┼────────┤
│        │邮车开行前2小时邮寄 │         │        │
│ 非邮区中   │的全部封发交运;g业 │12点前到达的当日必│        │
│ 心局的市县局 │终了前收寄的当日全部│须投完。     │        │
│        │封发交运。     │         │        │
└────────┴──────────┴─────────┴────────┘
  注:本表所述“到站”,指火车运输到达车站,汽车运输到局。

二零零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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