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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如何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分析/刘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10:41  浏览:82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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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如何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分析

刘亮


  人民法院作为执行进程的指挥者,应综合安排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及案外人提供相关信息及材料,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为案件的最终执行打下基础。尽管理论上排列了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案外人的举证、查证顺序,但在实践中,为高效执行案件可不受此顺序的限制。尤其是对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受案之初即通知其提供、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的状况。 下面试加以分析:
  1 、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
  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主要的做法有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进行询问由其口头申报,或通知被执行人书面报告。这里重点谈一下通知被执行人的书面报告。
  要求被执行人书面申报告财产状况的通知宜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一并送达,并限定申报的期限。通知应包括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在财产内容上,要求被执行人从金钱、动产、不动产、权利等几个方面报告。例如报告银行存款,应报明开户银行、户名、帐号及截止申报时的存款余额;报告车辆,应报明车辆型号、牌号、颜色、购车时间及价格、已行驶里程、目前所在地等。报告房地产,则应报明房地产的位置、面积、使用情况等。同时应一并提交相关的权利证书等材料。另外,对于被执行人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财产情况,也应要求其一并报告。
  二是要求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书面报告其全部财产。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在报告上签名确认,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告应注明日期。
  三是要求被执行人注明所申报的财产中有无抵押、质押及被查封扣押的情况,若有,还应提交相关文书材料。
  四是可以要求被执行人指定可执行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中部分属于不可执行的豁免财产,如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故应确定被执行人的某一部分财产为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今后随着执行工作的逐步规范,有关的执行顺序也会明确规定。如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时,应当首先由被执行人指定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不予指定,或指定不当,如指定财产上已设有担保权或优先权且无剩余可能时,则由人民法院参考申请执行人的意见选定执行财产。选定财产按金钱及存款、动产、不动产、权利的先后顺序进行。
  最后是告知被执行人逾期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不全面申报财产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可能受到罚款、拘留等制裁。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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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规定

司法部


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规定

1990年8月18日,司法部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完备的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体系,使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增强干警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为实现国家政治稳定、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提供法
律保障和法律服务。
第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法制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的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工作管理部门和处级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场所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工作。
法制工作机构是主管本级机关有关法制建设的职能部门,在本级机关领导和上级机关法制部门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 法制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规定权限,组织起草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综合性规范性文件,拟订起草规划,协调本机关各职能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解释、清理、编纂本级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有关文件具体应用中的问题,起草解释性复函、批复;
(三)参与上级机关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对上级机关拟订和本级立法机关以及其他部门送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四)审核本机关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监督、检查本机关、本系统执行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对违法、违章行为,负责向本机关领导或者其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并结合执行中的问题,提出废、改、立的建议;
(六)组织、指导、管理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七)调查研究司法行政法律政策问题,收集整理司法行政法制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八)指导下级机关的法制工作。
第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法制工作机构的任务,应当为法制工作机构配备有一定马列主义理论和法律政策水平、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有较高写作能力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对法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制工作人员阅读文件和参加有关会议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法制工作机构提供必需的专项业务经费、调研经费、技术装备以及其他工作条件。
第九条 本规定由部法规司负责解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期货经纪公司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国发〔1998〕27号),现就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登记及提高注册资本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期货经纪公司变更股东、住所、法定代表人及注册资本金,须先向中国证监会地方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对审核合格的期货经纪公司换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企业持《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有关文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
记。
期货经纪公司变更名称,须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核准,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二、期货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由1000万元提高到30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应占一定比例。
期货经纪公司股东人数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投资比例原则上不受限制,但不得规避法律变相成为独资公司。新股东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期字〔1996〕16号)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变更注册资本须提交下列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股东会议决议;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涉及其他变更事项的,按照规定提交相应文件。
期货经纪公司须于1999年9月30日前到中国证监会派驻各地的监管机构提交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文件,逾期视为放弃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199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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