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为什么录音录像制品的出租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同意/董世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09:41:54  浏览:83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为什么录音录像制品的出租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同意

董世连


咨询:复制、发行、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而出租只要经制作者许可。不明白。有什么立法原理?

回复:您好,《著作权法》第41条第一款明确了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出租权。但是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权利是一项邻接权,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41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是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并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这是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七项中的规定,著作权人只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享有出租权,对录音制品没有出租权,表演者也无此权利。因此,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

附:《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十条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作 者:董世连,北京浩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律师
电 话:13910629206,邮箱:dsldls@126.com QQ:269907836
个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donglvshi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教财〔2004〕15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精神,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办法》及《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招标文本》。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规定,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经办银行给予补偿。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合作协议执行。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中标银行。

  第三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由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专款专用。中央部委所属院校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管理,地方院校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贷款发生额及风险补偿比例提出经费需求预算,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 各普通高校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直接拨给同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六条 当年尚未有毕业学生进入还款期的高校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当年实际贷款额×风险补偿比例×50%。

  第七条 已有毕业学生进入还款期的高校,其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与上一学年度本校学生的金额违约率挂钩,由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考核确定。

  第八条 金额违约率是指连续超过90天未履行合同的贷款本息金额占进入还款期的贷款本息金额的比率。

  第九条 经办银行于每年9月底前,将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当年8月31日)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和违约率按高校进行统计汇总,经高校确认后,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实际发放额和违约率,采用加权平均方式,计算确定各高校本年度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应于10月底前将高校所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数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作为财政部门扣拨经费的依据。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应将各校所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具体数额书面通知高校,高校据此在有关会计科目中列支。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银行实际发放贷款额,按照协议比例,确定实际应支付给银行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按协议规定,在每年12月底前将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经办银行。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每年应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抄报人民银行(分行或中心支行)、银监会(局),并向高校通报。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要接受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门以联合发文形式负责解释。


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4〕51号)规定,为做好财政贴息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办法。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所需贴息经费,由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需贴息的贷款规模提出经费需求预算,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贴息的具体做法是:经办银行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本行对在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率、利息等情况按高校进行统计汇总,经高校确认后,按高校行政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应在收到经办银行提供的贴息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经办银行支付贴息经费。

  第五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开始执行。此前签订合同的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继续按原办法执行。

  第七条 各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门以联合发文形式负责解释。


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助学贷款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人与投标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全国或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收到由招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的银行。投标人应经银监会批准、有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资格。

第三章 招投标管理与实施

  第五条 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负责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的管理与监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省会中心支行和银监局负责本地区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的管理与监督,并接受中央有关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具体实施工作,招投标名称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招标”;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本地区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具体实施工作,招投标名称为“某省(市、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招标”。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应对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招投标工作给予指导。

  第七条 招投标采用国内邀请招标方式,即招标人向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条款

  (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格式)

  (五)附件:(1)招标需求一览表(2)投标书(格式)(3)投标一览表(格式)(4)借款合同文本(基本格式和主要内容要求)(5)法人授权书格式

  第九条 招标人必须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招标文本的要求编写招标文件,向潜在的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工作应在同一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投标与开标

  (一)投标期限自招标文件发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截止。

  (二)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三)投标人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人指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四)允许投标人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按照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开标。招标人唱出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报出的风险补偿金比例等内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的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第十一条 评标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及其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和学校代表共同组成,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至少达到七人,人数应为奇数。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二)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说明。澄清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未改变投标文件实质内容,并且澄清后满足要求的按有效投标接受。

  (三)评审工作分初审和终审两步进行。

  初审是对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实质响应性的审查。未在投标书中明确报出风险补偿金比例的;未根据招标需求一览表的要求,按投标一览表格式明确和完整响应贷款需求的;投标人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条款提出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人代表有效授权书的应视非实质性响应予以废标。

  终审是对初审合格的投标进打分评比,以确定中标人。打分评比采用综合打分方式,即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按投标人所报的风险补偿金比例和其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能力分别计算出风险补偿金比例评估分和资格能力评估分,再以两部分的权重加权计算出综合评估分。综合评估分最高者为中标人。

  第十二条 中标通知与合作协议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未中标人。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作协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规:

  一、相互串通投标的;

  二、中标后不按规定签订合作协议的;

  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四部门以联合发文形式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见附件一、附件二)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具体名单见附件三、附件四)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四、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及其他非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附件所界定的免税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制定补充规定,并抄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免税种植业、养殖业范围
一、种植业
种植业是指人们利用植物的生活机能,采取栽培等措施,以取得符合社会需要产品的生产事业。免税种植业的范围包括:
(一)种植粮食作物:包括种植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杂粮及其他粮食作物。
(二)种植经济作物:包括种植棉花、烟草、麻类植物、油料植物(含木本油料植物)、糖料植物、香调料植物、各种热带和南亚热带植物(如咖啡、椰子、香蕉、菠萝、荔枝、龙眼、芒果、天然橡胶等)及其他经济作物。
(三)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及苗木作物:包括种植、栽培各种林木(含经济林木)、竹、林木种子、苗木。
天然林(竹)属于免税种植业的范围。
(四)种植园艺作物:包括种植瓜、果、茶、蚕桑、蔬菜(含各种山野菜)、竹笋、花卉及观赏植物、啤酒花、药材、胡椒、种苗及其他园艺作物。
(五)种植食用菌类作物:包括种植黑木耳、银耳、香茹、蘑菇及其他食用菌类作物。
(六)种植绿肥及饲料作物:包括种植苜蓿、紫云英、毛苕子、三叶草、水葫芦及其他各种畜禽用草料。
二、养殖业
(一)畜牧养殖业
畜牧养殖业是指利用粮食、牧草、工业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其他农作物产品、秸秆、工业副产品、天然或人工草场等,饲喂或放牧养殖各种畜禽类动物。具体包括喂养或放牧养殖大牲畜(牛、马、骡、驴、骆驼等)、小牲畜(猪、羊等)、家禽(鸡、鸭、鹅等)、其他经济动物(兔、
峰、蚕、珍兽、珍禽等)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等。
宠物类的养殖不属于畜牧养殖业的免税范围。
(二)水产养殖业
水产养殖业是指利用人工水域(池塘、水库、温室、工厂化养殖设施)、天然水域(江河湖泊、沿海滩涂、海湾)和稻田等,放养各种水产动物和水产植物。
1.水产动物养殖:包括放养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及其他水产动物。
2.水产植物养殖:包括养殖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及其他水产植物。

附件二: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通过对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以及其他粮食作物,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玉米米、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
、绿豆芽等。
(二)林木产品初加工
1.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
2.通过利用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具体包括:木、竹刨花板,纤维板(含中密度纤维板),纸浆(含固体纸浆),细木工板(含复合板),轻体板,压舌板、竹碎料板,木、竹片,木、竹地板块(含复合地板),木旋制品,拷胶,针叶饲料,饲料酵
母,木炭、活性炭,小木、竹制品,草酸,锯末,炭棒等。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1.蔬菜初加工
通过对各类蔬菜(含山野菜)晾晒、冷藏、冷冻、脱水、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品。具体包括:
(1)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豆类、柿子椒、蒜苔、黄瓜等。
(2)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免税范围。
2.水果初加工
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果仁、坚果等。
3.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观赏用、绿化、药用及其它各种用途的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藏、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鲜、干花,晒制的药材及用于加工化工产品的原料等。
(四)烟草初加工
通过对烟草的简单加工处理而制成的各类烟叶片,具体包括:
1.晒烟叶。利用太阳的辐射热能晒制而成各类烟叶,如晒黄烟、晒红烟、捂晒烟、香料烟、晾烟。
2.晾烟叶。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各类烟叶。
3.烤烟叶。在调制过程中用人工生火烤制的各类烟叶。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不属于免税范围。
(五)油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及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
、豆饼、棉籽饼等。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免税范围。
(六)糖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进行清洗、切割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
(七)茶叶初加工
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等工序,制成的初制茶(毛茶)。
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免税范围。
(八)药用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凉晒、切碎、蒸煮、密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免税范围。
(九)纤维植物初加工
1.棉花初加工。通过轧花等脱绒工序而制成的皮棉、短绒、棉籽等。
2.麻类初加工。通过对各种麻类作物(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进行脱胶、抽丝等加工处理,制成的精干(洗)麻、纤维、丝、绳。
3.蚕茧初加工。通过烘干、杀蛹、缫丝等加工处理,制成的蚕、蛹、生丝。
(十)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工业原料、半成品或初级食品。具体包括:天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腰果仁、坚果仁等,以及利用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加工后的下脚料、剩余副产品制成
的半成品,如剑麻皂素、胶清胶、橡胶木等。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等。
2.蛋类初加工。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3.奶类初加工。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花色奶等。
4.皮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皮张剥取、浸泡、盐渍、刮里、脱脂、晾干或熏干、鞣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生皮、生皮张、盐渍皮、原料革等。
5.毛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分级、去杂、清洗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洗净毛,洗净绒或羽绒等。
6.蜂类初加工。通过去杂、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鲜王浆以及蜂蜡、蜂胶、蜂花粉等。
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饲料类初加工
1.植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糠麸、饼粕、糟渣、树叶粉等。
2.动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加工处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等。
3.添加剂类初加工。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等。
(三)牧草类初加工
通过对牧草、牧草种籽、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等。
三、渔业类
(一)水产动物初加工
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水生植物初加工
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产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粉碎等处理和包装的产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
(三)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
通过对食用价值较低的鱼类、虾类、贝类、藻类以及水产品加工下脚料等,进行压榨(分离)、浓缩、烘干、粉碎、冷冻、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品。如鱼粉、鱼油、海藻胶、鱼鳞胶、鱼露(汁)、虾酱、鱼籽、鱼肝酱等。
以鱼油、海兽油脂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乳剂、胶丸、滴剂等制品不属于免税范围。

附件三:免税边境贫困国有农场名单
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60个)
农一师四团
五团
农三师四十一团
叶城二牧场
托云二牧场
农四师六十一团
六十二团
六十三团
六十四团
六十五团
六十六团
六十七团
六十八团
六十九团
七十四团
七十五团
七十六团
七十七团
农五师八十一团
八十四团
八十五团
八十六团
八十七团
八十八团
八十九团
九十团
农六师一0八团
一0九团
一一0团
奇台农场
北塔山牧场
红旗农场
农七师一三七团
农九师一六一团
一六二团
一六三团
一六四团
一六五团
一六六团
一六七团
一六八团
一六九团
一七0团
团结农场
农十师一八一团
一八二团
一八三团
一八四团
一八五团
一八六团
一八七团
一八八团
青河农场
青河渔场
哈管局红山农场
淖毛湖农场
红星一牧场
红星二牧场
柳树泉农场
和管局皮山农场
二.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25个)
锦河农场
红色边疆农场
逊克农场
龙门农场
襄河农场
龙镇农场
引龙河农场
建设农场
长水河农场
延军农场
梧桐河农场
江川农场
宝山农场
勤得利农场
前哨农场
前锋农场
八五八农场
跃进农场
建边农场
富裕农场
泰来农场
和平农场
肇源农场
岔林河农场
沙河农场
三、云南省农场总局(17个)
勐省农场
双江农场
勐撒农场
勐底农场
天保农场
健康农场
堂上农场
石山农场
江城农场
思茅农场
遮放农场
盈江农场
南溪农场
弥勒东风农场
大渡岗农场
勐养农场
潞江农场
四.内蒙古农牧场管理局(24个)
(一)海拉尔管理局(7个)
室韦牧场
恩和牧场
三河马场
敖尔金农场
嵯岗牧场
扎兰屯农场
那吉屯农场
(二)大兴安岭管理局(5个)
欧肯河农场
宜里农场
扎赉河农场
诺敏河农场
古里农场
(三)内蒙古地方垦区(12个)
巴达尔湖农场
哲南农场
香山农场
短角牛场
马鞍山羊场
达青牧场
乌拉盖牧场
哈拉盖图牧场
中滩农场
布敦化农场
大黑河奶牛场
红泥井牧场
五.广西自治区农垦局(10个)
火光农场
五星农场
百合茶场
阳圩农场
大明山茶场
华山农场
王灵农场
茂青农场
白平农场
沙塘园艺场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地方农、牧场(20个)
(一)农业厅农场管理局(5个)
阿勒泰地区一农场
岳普湖农场
阿克陶托尔塔依农场
泽普农场
额敏加尔布拉克农场
(二)畜牧厅牧场管理局(15个)
乌苏县巴音沟牧场
福海里种羊场
富蕴喀拉布勒根牧场
青河阿哈统巴牧场
伊吾县前山牧场
且末吐拉牧场
巴里坤八墙子牧场
和静牧场集团
库车种羊场
乌恰县羊场
阿克陶阿克塔拉牧场
叶城普沙牧场
皮山县牧场
于田种羊场
民丰县安德尔牧场
七.华侨农场(10个)
(一)广西华侨农场(5个)
宁明华侨农场
天西华侨农场
海渊华侨农场
桃城华侨农场
百色华侨农场
(二)云南华侨农场(5个)
芒市华侨农场
平远街华侨农场
稼依华侨农场
勐库华侨农场
耿马华侨农场

附件四:免税边境贫困国有林场(含森工林业局)苗圃名单
一.国有森工企业(44个)
(一)黑龙江省森工总局
1.东方红林业局
2.迎春林业局
3.穆棱林业局
4.绥阳林业局
5.八面通林业局
6.新青林业局
7.汤旺河林业局
8.乌伊岭林业局
9.鹤北林业局
10.沾河林业局
11.红星林业局
12.五营林业局
13.上甘岭林业局
(二)吉林省
1.三岔子林业局
2.湾沟林业局
3.露水河林业局
4.泉阳林业局
5.临江林业局
6.松江河林业局
7.八家子林业局
8.和龙林业局
9.白河林业局
10.珲春林业局
11.安图林业局(森林经营局)
12.长白林业局(森林经营局)
(三)内蒙古林管局
1.阿尔山林业局
2.根河林业局
3.金河林业局
4.阿龙山林业局
5.满归林业局
6.得耳布尔林业局
7.莫尔道嘎林业局
(四)新疆
1.天山西部林业局
2.阿尔泰山林业局
(五)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1.阿木尔林业局
2.图强林业局
3.西林吉林业局
4.韩家园林业局
5.加格达奇林业局
6.松岭林业局
7.新林林业局
8.塔河林业局
9.呼中林业局
10.十八站林业局
二.国有林场、苗圃(共378个)
(一)黑龙江省
1.大岭林场
2.三站林场
3.二站林场
4.胜山林场
5.大平林场
6.桦皮窑林场
7.滨南林场
8.江防林场
9.卡伦山林场
10.七二七林场
11.向阳林场
12.辰清林场
13.平山林场
14.沿江林场
15.大河口林场
16.红旗林场
17.前进林场
18.正阳山林场
19.新立林场
20 道干林场
21.干岔子林场
22.三间房林场
23.黑河市实验林场
24.鸭北林场
25.街津口林场
26.抚远丰产林林场
27.海青丰产林林场
28.抚远林场
29.浓桥林场
30.西南岔林场
31.凤凰山林场
32.虎头林场
33.小木河林场
34.蜂蜜山林场
35.前进林场
36.漠河林场
37.二十二站林场
38.金山林场
39.山卡林场
40.十二站林场
41.嘎拉河林场
42.马连林场
43.连江林场
44.太平林场
45.嘉荫县青河林场
46.红旗林场
47.磨刀石林场
48.代马沟林场
49.枯榆树林场
50.穆棱县青河林场

51.自平林场
52.朝阳沟林场
53.闹枝沟林场
54.通沟林场
55.和平林场
56.东大川林场
57.南天门林场
58.暖泉子林场
59.二段林场
60.太平沟林场
61.金满屯林场
62.大马河林场
63.廿里河林场
64.渔米河林场
65.云山林场
66.中兴林场
67.新建管理站
68.调通管理站
69.马驾子林场
70 通河林场
71.森川林场
72.东安林场
73.西风背子林场
74.七虎林林场
75.示范林场
76.东风林场
77.绥芬河林场
78.河南屯苗圃
79.孙吴县苗圃
80.逊克县苗圃
81.抚远苗圃
82.抚远县林业局苗圃
83.呼玛县苗圃
84.嘉荫县苗圃
85.穆棱县苗圃
86.东宁县苗圃
87.萝北县苗圃
88.绥滨县苗圃
89.饶河县苗圃
90.塔河县苗圃
91.漠河县苗圃
92.虎林县苗圃
93.鸡东县苗圃
94.同江县苗圃
95.绥芬河市苗圃
96.密山市苗圃

(二)吉林省
1.花山林场
2.苇沙河林场
3.六道沟林场
4.三道沟林场
5.大镜沟林场
6.五间房林场
7.大青沟林场
8.热闹林场
9.双岔林场
10.太王林场
11.头道林场
12.榆林林场
13.镇郊林场
14.靖宇林场
15.兴隆林场
16.泉阳林场
17.砬子河林场
18.板石林场(靖宇县)
19.板石林场(白山市八道江区)
20.安图县林场(局)
21.长白县林场(局)
22.龙井县林场(局)
23.和龙市林场(局)
24.曲水苗圃
25.头道苗圃
26.龙井苗圃
27.老头沟苗圃
28.石门苗圃
29.浑江苗圃
30.靖宇苗圃

(三)辽宁省
1.林川林场
2.太平哨林场
3.边江林场
4.城郊林场
5.黎明林场
6.泉山林场
7.东港市林场
8.五道沟林场
9.龙潭苗圃
10.安康苗圃
11.东尖山苗圃
12.江城苗圃
(四)甘肃省
1.肃北园艺场
2.红柳湾苗圃
(五)新疆自治区
1.奇台林场
2.木垒林场
3.哈密林场
4.吉木萨尔林场
5.阜康林场
6.米泉林场
7.板房沟林场
8.乌鲁木齐南山林场
9.呼图壁林场
10.玛纳斯山南林场
11.沙湾林场
12.乌苏林场
13.北塔山林场
14.哈夏林场
15.哈克林场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