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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罪:权利格局的失衡以及权力魔爪的延伸——反思《劳动合同法》的两大缺陷/王思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0:24:19  浏览:84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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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罪:权利格局的失衡以及权力魔爪的延伸——反思《劳动合同法》的两大缺陷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牙大状广州律师网(www.jylawyer.com )
首席律师 王思鲁

本文是根据王思鲁律师应邀出席面向企业管理者以及从政人员的金牙大状法治论坛时所作的系列演讲之一整理而成
【金玉良言】 权利格局的失衡以及权力魔爪的延伸极有可能使得《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蜕变成为“祸国殃民”之举,以致出现董保华教授所预言的“企业、劳动者、政府三输的局面”。真正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劳动立法应该是董保华教授所说的“低标准、广覆盖、严执法”,而非以仅仅存在于“纸面上”的权利保障来弥补执法不严的现实缺陷。
【金玉良言】 《劳动合同法》与中国现实国情的严重脱节,使得企业严格守法成为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置之不理”,无异于“坐以待毙”。惟有以积极的心态以及正确的方式应对《劳动合同法》生效带来的法律风险,才能在“危机四伏”、“险象环生”的人力资源管理中“运筹帷幄、决胜千里”。
一、前言
145票赞成,0票反对,1人未按表决器, 2007年6月29日,历经四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其神秘面纱终于在这一天被揭开。
颁布伊始,《劳动合同法》因其“向劳动者一边倒”的立法取向赢得了鲜花与掌声。正如该法的立法宗旨所言:“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似乎预示着劳动者春天的到来,但是,用人单位的一系列举措却使《劳动合同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诉求多少显得有些“一厢情愿”。
二、原罪:权利格局的失衡以及权力魔爪的延伸
深圳华为打响了“企业反击《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枪”,面对劳动合同关于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即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华为不得不斥资十亿,以“赎回”本属于自己的用工自主权。而紧随华为其后,家乐福超市、中原地产、剑南春酒厂等企业均赶在《劳动合同法》正式生效之前进行了大规模的人事调整。尽管这些企业事后大多都否认其进行人事调整是为规避《劳动合同法》,但是,正如某些学者所预言,“企业大规模反击《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战争”已经悄然展开。
不过,在国内,像华为此类有力“反击”的企业毕竟尚属少数。据有关报道指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已经触发了多米诺效应,在珠三角,上千家鞋厂业已倒闭,万余港企也即将面临关闭的尴尬局面。”
史学家黄仁宇先生曾言:“如果希望法律生效,立法必须以一般现行生活状态为蓝本。倘使反其道而行,其执行必极端的困难。”就此看来,《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则不啻为立法的一次“败笔”。其实,早在当时的上海《劳动合同法(草案)》研讨大会上,代表54家企业,拥有26万职工的上海跨国企业人力资源协会的代表就曾扬言:“如果实施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既然如此,看似“深得民心”实则“众叛亲离”的《劳动合同法》又如何得以面世呢?
其实,在《劳动合同法》即将颁布之际,恰逢山西“黑砖窑”事件被曝光。对于弱势群体的恻隐之心以及由来已久的仇富心理,在这个事件中找到了一个聚合点。因此,由于贫富悬殊导致的不满情绪急剧升温,而《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正是这种不满情绪宣泄的一个极佳缺口。
我们的立法者为了“平息民愤,安抚民心”,因此便出台了这么一部严重脱离中国现实国情的《劳动合同法》。或许立法者们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其“良苦用心”在遭遇理想与现实的巨大落差时,则注定了《劳动合同法》的“原罪”。权利格局的失衡以及权力魔爪的延伸极有可能使得《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蜕变成为“祸国殃民”之举,以致出现董保华教授所预言的“企业、劳动者、政府三输的局面”。
缺陷一:导致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权利格局的失衡
事件回溯
2004年11月14日,在全国第六届高级人才洽谈会上,只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刘志刚,向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的招聘人员谎称自己是北京大学在读博士生,将于2005年7月毕业,并提交了其编造的个人简历。该学院信以为真,为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
2004年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刘志刚并未在北京大学攻读博士。
2005年2月2日,被告人刘志刚再次向该学院要求上述待遇时,被该学院保卫处抓获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追回40630元及分配给刘志刚的住房一套,已发还被骗单位。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一审认定刘志刚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巨大,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经济损失5370元。
一审宣判后,刘志刚不服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作出裁定,驳回了一审被告人刘志刚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参见“虚报文凭构成诈骗罪 ‘北大博士’刘志刚终审诉”
http://news.tom.com/1002/200507192315617.html)
著名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经这样说过:“中国人的生活完全以礼为指南,但他们却是地球上最会骗人的民族……(在中国)每个商人有三种秤,一种是买进用的重秤,一种是卖出用的轻秤,一种是准确的秤。”对此,德国著名哲学家黑格尔也曾说:“他们(中国人)以撒谎著名,他们随时随地都能撒谎。朋友欺诈朋友,假如欺诈不能达到目的,或者为对方所发觉时,双方都不以为可怪,都不觉得可耻。他们的欺诈实在可以说诡谲巧妙到了极顶。欧洲人和他们打交道时,非得提心吊胆不可。”
由此看来,中国人“诚信缺失”似乎“由来已久”,特别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今中国,置身于“道德滑坡”的时代语境,习惯了“效率优先”的政策导向。尽管有“重建诚信”诸如此类口号的渲染,但是,无法否认,诚信,在当今中国已经成为了“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
确实,当今中国正在面临这一场空前的“道德危机”。血汗工厂、黑煤矿、黑砖窑等被媒体相继曝光,在利益面前,人性的迷失似乎已经逾越了道德与法律的底线。对于奸商的“泯灭人性”,社会情绪愤慨至极点,也正因如此,我们的立法者便被社会情感所主宰而致“一叶障目”。
纵观《劳动合同法》,我们不难发现,条文背后似乎隐含着这么一种假设:所有的劳动者均是“勤劳”、“善良”的,而所有的企业则均是“无良”、“黑心”的。社会矛盾的迅速激化,使得立法者错误地将劳资冲突作为立法的现实蓝本,在放大不法企业“唯利是图”一面的同时,却对诸如刘志刚此类劳动者的“卑劣行经”视而不见。长期浸淫于“中华民族是勤劳勇敢的民族”、“中华民族是礼仪之邦”这一自我优越感之中。立法者们完全无视人类天性中怠惰的一面,反而以“国家意志”的方式助长了劳动者“不劳而获”的品性。立法者对于人性的怀疑似乎仅仅及于企业家们,他们完全忽略了在设计法律制度时,应将每一个人均视为无赖这一立法准则。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倾斜保护”作为劳动立法的导向无可厚非。但是,若错误放大“劳资冲突”的实际影响,对现实国情置之不理,则必然会陷入这样的立法逻辑的泥潭:
劳动者与企业处于一种此消彼长的极端对立状态,为了消弭“实然”状态下企业对劳动者的优势地位,则必须在“应然”的规范条文上,在全面保障、扩大劳动者“择业自由”的同时,又强行推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严格限制企业解雇的权利。但是,如此一来则是“矫枉过正”。一方面,劳动者存在于条文之上的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全面切实的保障尚属疑问,而反观企业一方,其早已因为人力资源管理的空间受到“致命”压缩呈现出“反弹”态势。
如此一部《劳动合同法》,仅仅是以规范状态下劳动者“压制”企业呈现的权利格局失衡,取代原先现实状态下企业“凌驾”劳动者导致的力量对比差距。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度语境当中,法律并非平衡社会利益的利器,而是一个群体对另一群体专政的工具。如此看来,劳动合同法非但不能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而使其转化成为“伙伴关系”,而且,该法的出台,极有可能使得劳资冲突愈演愈烈。
缺陷二:加强对企业的行政管制,无视执法不严的“硬伤”
事件回溯
2003年10月27日,新华社播发《总理为农民追工钱》一稿,对温家宝总理在三峡库区考察途中,为重庆市云阳县人和镇龙泉村10组村民追讨工钱一事进行了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云阳县已经勒令建筑商兑付了近10名农民工被拖欠的3.64万元工钱。
据云阳县委书记王显刚介绍,在温家宝总理询问人和镇龙泉村10组村民被拖欠工钱的情况后,当晚7时30分,云阳县委召开紧急会议,查明拖欠工钱的是云阳利升建筑公司,当即责成这家公司负责人将拖欠的2240元工钱连夜送到村民熊德明家中。
云阳利升建筑公司于2001年8月经公开招标承建了云阳新县城广场阶梯第二标段工程,标的额70多万元。2002年底,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云阳县新城管委会为其结算了工程款,但利升建筑公司却拖欠近10名农民工3.64万元工钱。截至29日,这家公司已将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全部兑付。
重庆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也从29日起,开始为期100天的农民工合法权益专项执法大检查,重点检查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其他工业企业和餐饮、商场、宾馆等服务行业。检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和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参见“总理为农民追工钱后续:云阳全面清理拖欠工钱行为”
http://www.xinhuanet.com/chinanews/2003-10/30/content_1123436.htm)
麦迪逊曾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中指出:“假如人都是神,那么政府就没有必要存在了;如果能够以神来统治人,那么无论外部或内部的政府制约也就没有必要存在了。要形成一个一人管理人的政府,其最大的困难在于,你首先必须使政府能够控制被统治者;其次必须迫使政府控制自己。对政府的首要控制乃是依赖人民,但经验早已教导人类辅助防御的必要性。”
这个世界没有神,因此我们需要政府。但是,在我们这个民主长期缺失,深受“官本位”思想“毒害”的国度,“由人民控制政府”似乎还只是一个美丽的愿望。既然“由人民控制政府”没有现实土壤,那么,辅助防御(以权力制约权力)便成为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的唯一方式。
没有节制的权力是一头有生命的怪物,《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在导致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权利格局失衡的同时,也衍生出这么一头“有生命的怪物”。在《劳动合同法》关于“法律责任”的16条条款中,共有13条半是针对用人单位的,如此“安排”,除直观上感受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导向”之外,由于权利格局失衡导致的权力膨胀则鲜为人所关注。
在《劳动合同法》的体制框架下,企业的违法成本大大加重,此种制度安排,除劳动者“受益”之外,更为劳动主管部门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寻租”空间。监督部门增加,监察范围扩大,处罚力度加大,《劳动合同法》基本赋予了劳动主管部门以行政手段干涉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的权力。由行政权力主导企业进行人力资源配置,这无异于回归计划经济时代。以行政权力填充契约自由的空间,剥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权利,凡此种种,均与发展市场经济的政策导向格格不入。
但是,对于这样一部《劳动合同法》,劳动主管部门没有理由拒绝,因为劳动主管部门在被赋予权力的同时,其所受到的制约并没有相应增加。纵观整部《劳动合同法》,对劳动主管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仅有一条规定,而在现实当中,这仅有的一条规定显然不足以对劳动主管部门滥用权力起到有意义的限制与约束。
其实,早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已有的法律、法规已经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多种行为进行了明令禁止,但是,此类不法行为仍普遍存在,当中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执法不严。为熊德民一家讨薪竟需总理亲自出马,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可见一斑。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关键在于劳动主管部门是否能严格执法,而不在于是否通过立法赋予劳动者更多“观赏性”权利。强化对企业的行政管制,往往容易出现寄生于管制的部门利益,而对于劳动主管部门来讲,既然有了这“一亩三分地”,对部门利益的追逐显然比对公共利益的忠诚更为实际。如此一来,提高执法效率又从何谈起呢?相反,若能强化对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迫使”其在现有的体制框架下严格执法,而由此产生的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积极效应,又岂是徒添了若干镜花水月般权利的立法举措所能望其项背?
三、结语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为劳动者搭建了一座“极具观赏性”的“空中楼阁”。在这个“虚幻”的应然规范世界中,劳动者得到的仅仅是心理上的慰藉。《劳动合同法》的出台非但未能消弭劳资双方的矛盾,根除执法不力的顽疾,反倒促成了劳资双方权利格局的失衡以及劳动主管部门权力膨胀的恶性循环。而更令人心寒的是,某些仗义执言的学者,却被贴上所谓“资方代表”的标签。所幸,本人仅仅是一名律师,所言种种,既非代表劳方,亦非代表资方。作为一名律师,我所能代表的仅仅是我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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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改价检[2010]1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求,各地不断完善教育收费政策,连续多年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取得积极成效,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依法收费的意识增强。但是,教育乱收费问题仍然存在,部分城市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问题仍很突出,一些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不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整顿工作不彻底等,群众反映仍很强烈。为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按照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2010年工作安排,决定在新学期开学之际组织开展教育收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部署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各级各类学校、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教育的收费行为。重点检查2010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重大乱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专项检查从9月1日开始,至12月15日结束。检查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处理整改三个阶段。各阶段的实施时间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三)专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并组织实施。各地专项检查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安排部署,具体检查工作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可采取下查一级、交叉检查等有效方式,要避免重复检查。

二、工作重点

专项检查要重点对以下政策落实情况和收费行为开展检查:

(一)各级各类学校(民办学校除外)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政策落实情况;

(二)未达到“四独立”标准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改制学校,以民办学校名义乱收费的行为;不符合民办学校认定标准要求,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的乱收费行为;经清理整顿转回公办学校仍按民办学校标准高收费的行为;

(三)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免除住宿费政策落实情况;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变相收取借读费的行为;免除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在公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杂费、借读费政策落实情况;

(四)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落实情况,在“三限”外以借读生、民办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的行为;

(五)公办幼儿园(所)收费政策执行情况;严禁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为名收取安全管理费、电子识别卡费、门卡费、保安费等费用的政策落实情况;

(六)高等学校扩大范围收取研究生学费,以热门专业等名义提高标准收费,继续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初次办理)、押金、保证金的行为;

(七)高等学校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以中外合作办学、示范性软件学院、研究生收费体制改革等名义乱收费的行为;

(八)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或从中牟利的行为;

(九)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学校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

(十)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教育收费标准、违规下放教育收费审批权限等行为;

(十一)各地在价格举报和近年来检查中发现的其它突出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当前,群众对教育收费领域的改制学校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幼儿园(所)收费等问题反映依然比较强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总结近年来治理工作成效与不足,正确估价当前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面临的形势,继续高度重视,认真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

(二)突出重点。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对近年来问题比较突出的学校加强回访检查,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对举报较多的学校要纳入重点检查范围。

(三)严格执法。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准确运用国家有关教育收费政策,耐心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意见,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加大对教育乱收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违法性质恶劣、弄虚作假、刁难对抗检查、屡查屡犯的典型案件,除在经济上给予从重处罚外,还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做好总结。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归纳分析,提出对明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建议,并于12月底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附件: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统计报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0tz/W020100920353996301951.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科技标准化作用的双重性研究

曹培忠1,周艳波2


论文摘要:

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科技标准化作用建设已经成为 "双刃剑",在GATT/WTO的法律体系中第20条的安全例外中,明文规定进口国可以保护人类健康,枯竭资源,依据国家主权原则,制订更高标准,保护人类健康,枯竭资源( Human and health, exhaustive natural source)。但是由于规定不完善,易诱导绿色贸易壁垒。一些发达国家在绿色贸易的借口下,行贸易保护之实,制定严格复杂的检测和审批形成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尤其是乌拉圭回合之后,各国只能在GATT/WTO在规定第20条的安全例外中和卫生和预防协议(SPM)中,人为设置障碍。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尽快研究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标准化体系,适应世界自由贸易环境。

关键词:标准化 自由贸易 双重性


一, 引言

1947年,在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下产生了关贸总协定,3作为重要国际组织,WTO在推动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和世界自由贸易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世界贸易组织所签的条约,尤其技术条约,已经成为规范贸易行为和制度世界性指导原则。但是这个多边贸易体制具有大国利益倾向,尤其是自由这个贸易中的实用主义依然存在,使WTO成为大国主导操纵一个场所。事实和历史证明:关贸总协定纠纷不断,原因之一便是自由贸易中的实用主义和大国主导操纵,科技标准化作用的双重性使然。有人说:WTO是一个“富国俱乐部(club of developed and rich states)”和“只保护富国利益(protection states' profit only)”4。
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科技标准化作用建设,已经成为 "双刃剑",既有有利的一面,亦有不利的一面,因此要扬长避短。一方面,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参与世界经济全球化;另一方面,也要适当搞一些自己的标准,以阻挡外国企业长驱直入,保护本民族利益。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要利用贸易技术壁垒协定给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在WTO的过渡保护期内的条件,战略高度上重视标准化作用。

二,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科技标准化发展的趋势和WTO技术标准协议

当今世界技术标准发展的趋势:5 (1) 技术标准与技术专利密不可分,技术标准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因此技术标准已经成为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竞争的制高点。6(2)国际贸易壁垒分为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是指关税以外的通过法律、政策等形成的限制进口的贸易壁垒,其中主要包括对进口产品数量的限制,如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等和贸易技术壁垒(3)贸易技术壁垒的核心是标准,贸易技术壁垒主要通过产品技术标准和制定技术法规,以及检验产品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法规的合格评定程序来实现,其核心是技术标准。 当今世界技术标准发展的另一种趋势是:技术标准与国际贸易的联系越来越多,尤其是乌拉圭回合之后,各国只能在GATT/WTO规定第20条的安全例外中和卫生与预防协议(SPM)、《TBT协定》中,人为设置障碍,这已经成为贸易技术壁垒的主要组成部分。7

1993年,关贸总协定历经七年艰苦谈判,达成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WTO。贸易技术壁垒协定的宗旨是限制贸易技术壁垒,要求尽可能采用统一的国际标准。但是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给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带来的利益并不对称。原因是发达国家实际上掌握着国际标准的制定权,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几乎没有什么技术壁垒可言,发达国家的产品能够长驱直入,而对于发达国家,这些标准则可以成为限制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口的铜墙铁壁。8 技术标准与技术专利密不可分,技术标准与技术专利捆绑现象屡见不鲜。9

三,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科技标准化作用的双重性研究

在GATT/WTO在规定第20条的安全例外中,明文规定进口国可以保护人类健康,枯竭资源,依据国家主权原则,制订更高标准,保护人类健康,枯竭资源( Human and health, exhaustive natural source)。

从概念上讲,WTO的规则体系中存有许多例外,如保护环境的规定,俗称环保例外权。例如,美国汽油销售案(U.S.A. Gasoline Case),在绿色贸易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借口下,旨在保护国内炼油企业,制定严格复杂的标准和歧视性达标时间形成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Green barrier)”,这种环保例外权的行使往往和国家主权联系在一起,在国家主权高于一切的国际法原则的影响下,有些国家利用GATT/WTO在规定自由贸易的同时,出于对环保和不均衡考虑的例外,如GATT/WTO在规定第20条的安全例外,和规定不完善,一些发达国家在过份严格的科技标准化的借口下,行贸易保护之实,制定严格复杂的检测和审批形成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尤其是乌拉圭回合之后,各国只能在GATT/WTO在规定第20条的安全例外中和卫生和预防协议(SPM)中,人为设置障碍,绿色贸易壁垒,形式多样,涉及产品广泛,措施花样繁多。绿色贸易壁垒给发展中国家造成的损失惨重,使发展中国家更加处于劣势,沦为自然资源和初级产品的提供者,污染转移的庞大场所。

纵观GATT/WTO的历史,不难发现:GATT成立之初所奉行的不歧视原则(Non-discrimination principle)并没有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公平的贸易结果,1958年的GATT专家组的报告指出, 对初级产品的依赖和市场问题和现存的规则和公约对发展中国家十分不利.10经济学家劳尔.普雷比克研究也表明: 发展中国家,如拉美国家,不得不为较少的回报出售越来越多的货物.11例如,美国汽油销售案(U.S.A. Gasoline Case),在绿色贸易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借口下,旨在保护国内炼油企业,制定严格复杂的标准和歧视性达标时间形成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Green barrier)”,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又如,中国作为最大发展中的国家,遭受“绿色贸易壁垒”的出口货物已超过25%,约400-500亿美元,极大地削弱WTO多边贸易体制作用的发挥。

严格复杂的标准和歧视性达标不仅严重损伤自由贸易,而且一旦纠纷出现,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DSU)缺陷是程序繁杂,使WTO成为大国主导操纵纠纷解决,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程序之便,拖延时间,采取实用主义,让对方失去机遇和市场.首先,诉讼成本较高,须聘请精明强干的法学者,了解WTO的规则和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能的期望进行预测,其次,诉讼时间长,在GATT历史上,有的争端解决拖延时间长达5年.最后,即使胜诉,在发达国家不承担义务时,发展中国家难以采取有效的手段,难以抵偿发达国家不承担义务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应尽快建立快速争端解决机制(rapid disputes of resolution of mechanism)12

四, 我国科技标准化概述

十六大报告明确要求要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探索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和标准化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尤其是随着农业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13。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农产品占领农业国际市场,是农业发展的一个战略性问题。加强标准化建设对我国面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能力成为当前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

目前,我国技术标准与国外具有明显差距并且技术标准水平落后,在采用国际标准方面明显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14在高技术产业领域,除了在中文编码、VCD和第三代移动通信领域有少量标准被纳入国际标准外,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只能被动地执行国外提出的标准,受制于人。另外,技术标准制定与科学研究脱节。15 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中国政府在中承诺按照国际惯例,开放市场,增强透明度,公布技术标准,中国应自加入时起,使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TBT协定》。为改变我国频遭贸易技术壁垒限制,16成为受贸易保护主义受害大国局面,当前条件下,在WTO的过渡保护期内,应解决好以下问题: 第一,找出WTO的TBT 和现行的标准化的差距,集中整治,解决突出问题;第二, 必须从战略高度上重视标准化工作;第三,入世条件下实施标准化建设战略,建设既适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标准化体系;第四,在入世条件下政府应加强立法和执法监督,淡化政府干预职能并加强应对国际贸易壁垒研究。

五,结论:

WTO在推动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和世界自由贸易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涉及自由贸易的纠纷不断,原因之一便是科技标准化作用的双重性使然。

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科技标准化作用建设已经成为 "双刃剑":在GATT/WTO的法律体系中第20条的安全例外中,明文规定进口国可以保护人类健康,枯竭资源,依据国家主权原则,制订更高标准,保护人类健康,枯竭资源( Human and health, exhaustive natural source)。但是由于规定不完善,易诱导绿色贸易壁垒。一些发达国家在绿色贸易的借口下,行贸易保护之实,制定严格复杂的检测和审批形成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尤其是乌拉圭回合之后,各国只能在GATT/WTO在规定第20条的安全例外中和卫生和预防协议(SPM)中,人为设置障碍。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造成的损失惨重,使发展中国家更加处于劣势,沦为自然资源和初级产品的提供者,污染转移的庞大场所。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十六大报告明确要求要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探索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和标准化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尤其是随着农业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17,从战略高度上重视和加强技术标准工作,尽快研究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标准化体系,适应世界自由贸易环境。

[参考文献]
[1]WTO,, [R], 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whatis_e/10mis_e/10m00_e.htm [2]刘笋,《国际贸易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 [3]周道许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中国金融》[M],时事国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4]战后世界政治经济和国际经济》[M]编辑部,《战后世界政治经济和国际经济》,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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