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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依法治理 推进依法行政 构建和谐社会/熊晓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46:54  浏览:85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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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依法治理 推进依法行政 构建和谐社会

南昌市司法局 熊晓峰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和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论断,并把它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战略任务提到全党面前。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再一次强调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要求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并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无疑指明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目标,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是当前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指南。
一、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保障。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社会的无序化与无序状态。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没有公民法治素质的提高,没有依法办事的落实,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就不可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谐社会建设就无从谈起。由于和谐社会只能立于法治基础之上,因此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就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遵纪守法,更加要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法治关注的焦点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依法治国就是把法律从作为国家和政府对社会的控制手段和统治工具变为人民在当家作主的前提下以法来有效管理国家、约束政府权力,使其合理运用、不致滥用和腐败,从而使国家权力服从于社会公众的共同意志,政府的权威从属于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法治权威。从各国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来看,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在于建设法治政府。政府在建构和谐社会中扮演双重角色:建构和谐社会主要就是通过削减政府职能和重塑政府来理顺社会关系;而作为改革和法治建设的推动者,又需要政府积极发挥主导作用,有所作为,而不能消极无为。政府之于建构和谐社会的这种双重属性,就注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构法治政府成为建构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一个国家的整个管理活动都是由各级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权力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凌驾在社会之上最具权威的公共机构,是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的公共权力,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集中代表和体现。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政府管理任务的繁重,现代行政权力急剧膨胀,介入各个领域、各条战线。行政司法、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合同等都在急剧增加。由于行政权力属于国家公共权力,具有强制性和单方面性,而且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直接关乎公民权益的得失,行政权力对公民权益影响具有普遍性,几乎是“从摇篮到坟墓”,与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可以说行政权力无处不有,无处不在。行政机关能否合法有效地行使好行政权力,管理好国家各项行政事务,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行政权是把双刃剑,依法行政有助于理顺社会关系,而违法行使则会导致社会关系的恶化。因此,任何一个国家都非常重视行政权力的建设和制约。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活动。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作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构建和谐社会,既要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也要求政府和行政机关承担责任。同时法治政府也应当是责任政府。一个和谐社会是一个有责任的社会。没有责任感,任何社会都不会长期繁荣和可持续发展。如果没有责任感,个人的发展就会变成自私自利。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没有责任感的社会,其凝聚力就会大大被削弱,社会的和谐程度更会受到损害。和谐社会法治基础中最坚实的根基就是规定明晰、追究得力的法律责任。如果政府在侵犯公民权益之后无须承担责任,社会公众也决不会自动地对社会尽义务,那么这个社会就会因建立在虚假的法治基础之上而不可能实现和谐。20世纪70年代以来,面对科学技术发展变化、全球化和国际竞争的环境条件,国际社会普遍开展的政府再造运动使政府行政组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它已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官僚机构、也不再是与社会公众相脱离的力量,而是公共事务的管理者与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政府责任是社会公共责任的核心,政府承担责任是改善和发展公共责任机制的重要保证。科学技术发展变化、全球化和国际竞争是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背景条件,这些背景条件对政府管理的要求也是共同的。这些背景条件决定了中国的转轨并不只是经济体制上的转轨,更应是政府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从政府管理活动以行政组织的规则为导向到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为导向;从强调政府管理对维护统治的工具性作用到强调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服务性作用;从强调政府管理活动对上级负责到强调对社会公众负责,建立和发展社会公共责任机制,建立政府责任追究机制,由只是注重规范社会其他主体的行为到注重规范政府自身的行为。
和谐社会要求法治政府应当是一个责任政府,要有强烈责任意识,谨慎作为,不做不利于社会关系和谐之事;要敢于负责任,积极行使职权,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有能力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出现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能够撤销或者改正行政决定,纠正错误;能够通过行政赔偿等方式弥补公民的权益损失。
现代行政管理的广度和深度是前所未有的,虽然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已有了较为完备的行政法律体系,但并不能说我们的行政法律都发挥了充分的作用,虽然说法律制度生效之后便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少行政法律制度出台之后便不幸被束之高阁,并无实效,有的在执行过程中走样、变形;如果行政法律制度仅仅停留在法律文本上却并未成为能够行动的“活法”,有效力而无实效,那就有可能诱致社会关系的失调;造成这种失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行政法律制度因滞后于实践而无法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行政法律规定因过于抽象而无法付诸实施,行政法律制度安排不当导致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收益,行政法律制度因刚性不足而被其他制度取代,行政法律制度安排因不切实际而致实施成本高于收益,而更多的是行政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造成的。
行政法律制度的失效,会以多种方式导致社会失调。一种行政法律制度安排通常负责理顺一类社会关系,如果行政法律制度安排徒有其名、缺乏实效,那就会导致这类社会关系因有法不依而失调。行政法律制度的失效还有可能产生传染性,一种行政法律制度的失效有可能殃及其他行政法律制度的实效。行政法律制度失效还有可能产生负面示范效应,一起违法不究有可能引发同类违法事件的泛滥,一次违法成功产生再次违法的激励。这显然严重损及法律权威,产生更大范围的社会失调。
行政行为的失误和不尽人意之处在所难免,而任何一种行政救济方式都有其局限性,所以不断拓展渠道和完善制度以减少失误也是行政制度的自身客观要求。尽管我国已实行行政复议、诉讼等制度,但实践中最终受到行政复议、司法审查的行政处罚行为仅占行政处罚事件的万分之一左右,而且无法通过复议、诉讼得到救济的情形仍然不少。何况事后的救济总令人无奈,从方法论的角度,要使一事达成最佳效果,必须要从事前、事中、事后加以全面的考量,就行政行为而言,就是要加强监督,建立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权力就必须有监督。要使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就必须把行政执法活动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我国目前已建立起一套法律监督机制: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专门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这些监督从不同的渠道、不同的方面就行政行为的各个阶段加以监督,保证了行政机关对行政法律规范的正确实施,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法律监督工作仍然不够有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相当严重,人民群众对此意见很大。
从目前的监督体系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监督体制不尽合理,不少监督部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 一些监督部门力量薄弱, 地位偏低、权力不足、权威性差,心有余而力不足,造成许多空档; 监督制度不够健全,一些地区、部门的监督工作尚未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对于执法者的腐败渎职行为往往靠搞运动式的突击检查来“紧急救火”,追求轰动效应,但过后依然如故,未普遍建立并认真实行监督责任制,面对执法违法行为时难免出现相互推诿、无人查究的现象。一些监督部门职能重复、交叉过多,监督权责关系未理顺;监督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对行政执法部门尚未形成应有的监督合力。监督不力,惩处不严,;执法监督手段单一,效果差;执法监督工作中的形式主义严重,在执法监督检查中习惯于搞“既往不究、下不为例、亲疏有别”,此种做法往往成为一些执法犯法、滥用职权、贪赃枉法者的避风港和保护伞,以上种种导致了执法行为的偏误及其损害后果往往难被追究责任,监督检查的结果往往无人负责处理,对监督者自身的违法失职行为缺乏监督。
为了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建设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理应严格实行责任制,从制度上明确规定某一公共权力行使过程以及对它的监督检查究竟由谁负责,监督检查结果究竟由谁负责处理,责任必须具体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头上。如果执法者有违法、不当或失职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真正做到“执法者受监督、负责任”;如果监督者有违法处理、处理明显失当或拖延不处理等违法失职行为时,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真正做到“监督者受监督、负责任”。要达到这一目标,除了从思想上要进一步提高对法律监督制度的认识,充分认识到没有严格的法律监督的权力,最终将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外,更要在体制上要进行改革,完善监督程序。在坚持和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公开电话、行政执法与监督机关负责人接待日等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拓展渠道和形式,以更好地弥补行政执法的失误和不足,切实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合理、合情,将主要是自上而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改革为以依法治理为具体实施手段的外部法律监督体系。其关键在于确立一个明确的职能7部门、依据有效的制度、运用合理的手段来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而我们现有的机制中就这样的部门、制度与手段,并不需要去重新创设,这就是全国人大和国务院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的依法治理和考评,只是我们一直没有充分运用和发挥过,只要我们充分发挥依法治理的功能,并在实践中有所创新,目前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将得到改善。
三、积极开展依法治理,推进依法行政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四五普法规划要求把学法和用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要积极开展地方依法治理工作,逐步实现各项事务管理的法制化,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法制教育和依法治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依法治理不仅是具体地实践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而且它本身就是一种教育,会激发起广大公民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大大提高法制教育的效果;同时,法制教育又为依法治理提供思想基础,有力地推动各项工作沿着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反过来,权大于法、情大于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的存在,会严重削弱法律的权威地位,极大挫伤广大公民学法的积极性和热情,成为制约法制教育深入开展的一个心理因素。行政机关是推进依法治理的一支主力军,同时也是依法规范公共权力的重点对象。因此,需要通过行政法律制度创新来实现行政管理领域依法治理的目标。
1、抓好领导的学法用法。实现依法行政,责任在政府,关键在领导。由于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担负着重要职责,发挥着特殊作用,其法律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能否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进而关系到能否确保“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贯彻实施,故须大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为目标,抓好领导干部这个“龙头”。牢固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为深化依法治理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不断增强法律观念,提高法律素质。要克服特权意识,将自己的一言一行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中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不当特殊公民。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要健全制度、突出重点、讲究方法。针对领导干部事务繁多,责任重大的特点,要强化中心组学法、党校轮训、学法用法登记、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年度学法用法考核检查等制度,并作为干部任职、晋升、奖惩的依据。面对法律知识及条文的繁复,领导干部不可能全面掌握和理解,应把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各项事务的能力作为重点。为激发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内在动力,要讲究方法,使学法用法能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
2、提高对公务员法律素质的要求。这包括在公务员资格考试内容中加大法律知识所占比重,采取多种措施促使行政执法人员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和增强法制观念,就任行政执法机关领导职务前必须通过相应的部门行政法律、法规知识综合测评。⑴对于重要行政执法部门的公务员资格考试内容而言,法律知识的比重目前至少应占一半以上。这是因为,依法行政是对公务员最基本的要求,而以往出现的不少行政违法行为和某些重大行政失误,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行政人员的法律素质低,缺乏基本的行政法律知识所致。首先应在行政执法队伍的入口就把好法律素质关。⑵由于行政法律规范的面广量大,而且相对来说变动较快,这就要求有行使执法权的公务员不断更新法律知识,熟悉有关的现行法律规定。更新法律知识的途径是多方面的,如增大业务学习内容中法律知识所占比重,脱产参加短期培训等。⑶由于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如果不熟悉与本行政部门直接有关的法律规范,是难以胜任行政领导工作的;特别是对于重要经济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来说,其机关首长(包括其主要的业务部门负责人)的法律素质如何,对该项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有着直接的影响。凡拟就任行政执法机关领导职务人选,必须经过相应培训,只有通过了以现行部门行政法律法规为主要考试内容的专门和综合测评者,方有任职资格。
3、抓好司法、行政执法人员这个“重头”的学习。由于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是直接实施法律的具体者,一是要求他们对国家新修订颁布的政策法规先学一步,做到早理解早掌握;二是要求他们对专业法律法规要在掌握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加深理解;三是要求他们根据岗位实际需要,全面系统地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具体实施上,一是要狠抓学法制度的落实。坚持“一月一法”、“一法一考”、“年度考试”等制度,以坚持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专题培训与系统学习相结合,提高法律知识水平与增强实际操作能力相结合等方式促进法制宣传教育经常化。二是要严格推行持证上岗制度,通过岗位资格培训,明确执法职责、执法权限、执法依据、工作标准和程序要求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过错责任,确保他们能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4、加大依法治理的督查力度。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能,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依法治理工作的职责,除了紧紧依靠各级人大,主动配合人大有关部门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执法检查外,还要接受对违法行政的举报、投诉。依法治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的现象。对于行政行为垢事前布置、预防,事后的救济已有不少的渠道、方法,而对于产生问题最多、矛盾最容易激化的行政行为过程,还没有有效、明确的机制与部门予以督查。目前各地推行的机关交通投诉只是基于公务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更多的是针对人而非针对事,其手段也只限于党纪、政纪。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相较于计划生育这一国策处于更高的地位,作为职能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责无旁贷地负有依法治理的督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应设置专职机构受理对违法行政的举报、投诉,将年度的静态依法治理书面考评改为动态的随时考评,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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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执行《航空货物合同实施细则》的通知

民航局


关于认真执行《航空货物合同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7年7月1日,民航局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由民航局发布,并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货物赔偿。现行货规第三十八条货物损失的赔偿应按《细则》第十九条作相应的修改,即货物在收运后交付前发生货损、质差,经确定属于承运人责任时,应按以下规定赔偿:
1.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先由保险公司按有关规定赔偿,而后由保险公司向民航追回民航应承担的部分。
2.未投保货物运输险的,无论货物价值在每千克10元以下或以上,均按实际价值赔偿。赔偿价格按两部三局(87)民航局字123号《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的通知》计算。
二、关于货物投保运输险问题,由于《细则》对每千克价值在10元以上的货物无法定保险的规定,各地收运货物时应按《细则》第七条的规定,积极动员货主足额投保运输险,不能采取强迫的手段。对货物价值高,较易破损,根据承运人的条件保证安全运输确有困难的,而货主又执意不投保运输险时,承运人为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可不受理,但应向货主讲明投保与不投保的利弊,多做宣传解释工作,不得简单推走了事。
各单位在执行《细则》中,对其条文有不理解或存在问题,请及时报民航局运输服务司。


对于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对策

劳教系02普本班 金占余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河北保定 071000)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未成年犯犯罪情况的调查和了解,掌握了未成年犯的的基本情况,在分析犯罪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对策,并且最终确立了对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对策。
[关键词]:未成年犯 教育改造 对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严峻,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和令人担忧的焦点问题。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同时也是祖国的希望,因而我们很有必要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调查,探究其违法犯罪的原因,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教育改造对策,以求帮助未成年犯罪人员矫正恶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一、未成年犯的基本情况
  (一)违法性。
所谓未成年犯是指已触急我国刑律,受到刑罚处罚的已满14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人。其违法行为的产生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就主观因素而言,主要是思想认识上的偏差,个体需要与满足需要手段上的认识错误等;就客观而言主要有家庭因素,学校因素,社会因素等。
(二)犯罪年龄低龄化,在校生犯罪率有所增加。
据有关部门内部资料显示:2001年上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122名,同比2000年增长了65.5%,占未成年犯罪总数的11.3%。随着低龄化犯罪的增加,在校学生犯罪也出现上升。2001年未成年人犯罪中,在校生有252名,其绝对数同比增长27.9%。
(三)类型多样化,手段成人化。
传统的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主要围绕“财、霸、性”,近年来出现了新情况:1.一般成人实施贩毒犯罪,未成年人也有较多参与;2.一般由男性实施的案件,一些女性未成年人也开始涉足;3.青少年犯罪团伙数量惊人增长,未成年人不仅卷入其中,而且成为某些犯罪团伙的核心人物;4.出现了个别模仿社会作案的犯罪现象。
(四)家庭教育不力。
从未成年犯犯罪人员的家庭来看:有的家庭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子女享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心理和生理上产生了偏差,有的父母本身文化素质就低,又缺乏教育子女的有效方法,而动辄打骂训斥;有的父母忙于工作,无暇顾及孩子而对其放任自流,有的父母双双下岗、经济拮据,疲于奔波再就业而疏于管教;“寄居型”家庭的孩子,父母管不到,亲戚管不了。而另一些独生子女的家庭,对孩子极端溺爱,生活上无微不至的照顾,思想品德却得不到重视。
(五)文化水平低。
从文化程度来看:未成年犯罪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且辍学、流学、退学的现象很常见。据笔者实习期间调查江苏某少管所的100名未成年犯罪人员来看,大部分未成年犯罪人员只有小学或初中文化水平。其中文盲和小学的占29%,初中的占64%,初中以上学历的寥寥无几。从这个角度来看,少年犯罪,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而学校要贯彻义务教育和素质教育,同时也要对青少年加强法制教育,确保每一位青少年都完成义务教育,使其将来对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少年教养人员犯罪的原因
当前社会上仍有“黄、黑、灰、白”的四色污染,这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是个不可小觑的社会问题。如果追寻每位未成年犯罪人员的犯罪历史和初始不良行为的形成,几乎都受过不良风气和黄赌毒现象的影响,这虽构不成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直接原因,但却是重要原因。
(一)青少年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和能力相当薄弱。
目前,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不够完善,实效性比较差,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部分青少年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缺失。许多未成年人对一些必备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甚至近乎法盲。这样,心理、生理尚未成熟,而可塑性极强的青少年便会被黄色文化所吸引,甚至沉醉其中。当这种黄色文化对其消极影响一段时间后,他们对社会的认知程度将会产生严重的偏差,对“真、善、美”和“假、丑、恶”的区分界限日益模糊,误认为黄色文化中所表现的内容就是当今社会的客观表现。长此以往,青少年的心理将严重畸变,理想会严重扭曲,纯洁的心灵将被毒化,价值取向也会陷入不能自拔的误区,精神空间被狭隘、片面、颓废所充斥,超前消费和追求感官刺激的欲望日益增加。当他们的欲望难以得到满足时,而自己又不能用理智去调节,低级的生理需求和物质需求便会成为其追求的先期目标,从而无视社会公德和法律规范,铤而走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二)当今社会的腐败现象给青少年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某些拥有党政、经济等权力的腐败家长,对子女的违法犯罪行为包庇、纵容,严重妨碍了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使其成为子女犯罪的诱因。而部分腐败官员热衷于公款消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和走后门拉关系,在日常生活中与一般人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这种现象的存在,对辨别能力和抵抗能力较弱的青少年来说,会具有不可低估的反面影响,甚至还会引导青少年认为权比法大,随之产生亵渎法律的心理,导致其在违法犯罪后得不到有效的教育改造。社会生活中还具有很多种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不良因素,诸如黑社会性质的恶势力及毒品的白色毒害也会深刻影响着青少年的取向。总之,充斥社会各个角落的“四色污染”,手段或隐蔽或刺激,让人防不胜防。他们利用青少年好奇心重,冒险性强,喜欢刺激追逐玩乐的心理,对其频频进行反面渗透,最终促使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社会中的畸变因素也是造成青少年犯罪重要原因。
离异、单亲家庭、特困户及无居所流浪人口子女群体是站在犯罪边缘的高危群体。该群体大都心理处于亚健康状态,缺乏物质生活保障或精神的正面引导,加之个别地区和部门的相关工作表面一套,背后一套,不落实相关国家政策,严重制约了预防青少年犯罪长效机制的建立实施。针对以上情况,笔者认为: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要求真务实,工作的着力点在基层,工作的结果体现在实效。要狠抓落实,更重要的是把制度工作措施落到制度层面,解决工作的长远发展问题。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加强青少年的道德教育。
所谓道德,是指人们关于善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和法制是制约人们行为和调整人们关系的两大社会规范。法制对人们的约束,具有强制性和外在性,是一种“他律”;道德对人们的约束,具有自觉性和内在性,是一种“自律”。对于未成年人来说,道德的作用更为明显,道德教育对于人品的养成起着决定性作用。道德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的人,很少违法犯罪,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而在小学、中学阶段形成不良道德习惯的学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可能性远比品德良好的学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可能性大。“合抱之木,生于毫木。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对他们的一生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加强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是预防他们违法犯罪的根本措施。
对未成年人进行道德教育,首先要提高家长和教师自身的道德修养和道德水平。一个家长影响着自己的后代,一个教师影响着一群学生。模仿是未成年人的天性,所谓身教重于言传,空洞的说教是没有感染力的,所以家长和教师要切实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提高道德水平。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既是培养一代“四有”新人和实现社会风气根本好转的需要,也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本措施和基础工程。
(二)加强法制教育。
只有学法、懂法,才能有效地避免违法犯罪,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希望和未来,把他们培养成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懂法律的一代新人,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需要。从相反的一个方面来说,目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仍然日益严重,而不知法、不懂法,缺乏最起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是导致其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很有必要。
(三)加强理想教育。
未成年人天真烂漫、乐观向上,对未来充满美好的憧憬,用他们丰富的想象力勾画着美好的蓝图。但是,未成年人在设计自己的理想时,往往出现一些缺陷。例如:缺乏理想或理想脱离实际,理想不稳定,低层次的理想充斥其内等等。同时有一些未成年人自卑心理很严重,因为自卑,他们总认为理想与他们无缘,感到自己提出的理想无法实现,从来不敢奢谈理想,以免遭到别人的耻笑。有一些未成年人则相反,他们有很高的自我评价,理想偏离实际,脱离了客观现实。对于这些情况,教育工作者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个别理想教育,让未成年人勇于树立理想,确立奋斗目标,激发其自信心。同时,要指导未成年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树立理想,让理想根植于现实的土壤中。有些未成年人树立的理想,只是停留在生活理想和职业理想的层次上。至于如何塑造完美人格很少意识到。对未来的社会制度和政治结构,则考虑的更少。针对这种情况,教育工作者应当加强个别指导,对其理想的合理成分予以充分的肯定,对其不足之处予以细心的剖析,抓住适当时机,指导他们提高理想层次。由于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处于形成阶段,他们对自我的认识能力较差,对社会的需求则考虑的更少。因此他们对理想的设计往往带有浓厚的随意性和情绪色彩,易于受到暗示或兴趣发生转移时出现变化。针对这种情况教育工作者应督促未成年人坚持自己的奋斗目标,在遇到挫折时不要退缩,而应持之以恒,锲而不舍。
四、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对策
(一)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78条也规定:“对未成年犯执行的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这些法律规定为教育改造未成年犯提出了基本要求,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针对不同的案件和不同的未成年人犯罪采取区别对待的方法,将教育、挽救和惩罚相结合,争取教育、挽救多数,严厉打击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
(二)对未成年犯进行文化知识教育。
文化知识水平是构成个人精神文明的重要素质。对未成年犯进行文化知识教育,提高其文化水平,改变其智力结构,不仅是教育改造他们的需要,更是一次“立足眼前、着眼未来”的基础教育,对于提高未成年犯的文化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未成年犯尽管触犯了刑法,受到了刑罚的处罚,但他们仍属于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因而未成年犯管教所要进一步提高对未成年犯进行文化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努力改造当前未成年犯文化教育时间少、开课少、师资匮乏以及重视生产劳动,忽视文化知识学习等现象。同时突出文化知识教育的主体性:(1)教育活动突出参与性。课堂以未成年犯学员为主体,把未成年犯学员看成是知识的主动探求者。教员的主要作用是教学活动的衔接、点拔和关键释疑。(2)课堂情境突出开放性。解放未成年犯学员的双手、大脑和空间。让他们多想一想,多做一做,多动一动。(3)认知活动突出主体性。引导未成年犯学员互教互学,成立4-6人的学习小组,开展工作或学习,缓解学习困难,增强学习信心,提高学习效果。
(三)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
由于未成年犯绝大多数正处于学龄阶段,尚未参与社会工作,基本上没有职业经历,其职业技能状况较成年犯更是一片空白,因而必须加强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教育,使他们学会一定的生产技能,给刑满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谋生创造条件。由于职业技术教育是培养未成年犯的一技之长,使他们成为社会有用之材的有效途径,也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主要手段。因此,未成年犯的职业技术要着眼于实际,面向社会。首先要改变现在技术教育上岗培训的错误做法。根据罪犯的学历、刑期、捕前职业,开设多门类、多专业的技术培训;其次,开展刑释前的就业指导,同时根据他们所学专业和技术水平,向劳务市场和用人单位推荐,力争使他们刑释后很快就业。
(四)加强未成年犯的思想教育。
未成年犯正处于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形成阶段,因而在对未成年犯思想教育过程中,要对 其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同时加强法制道德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和个人品德。通过对未成年犯进行法律援助,解决其自身存在的法律问题,引导他们深刻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人民、家庭及其个人所造成的危害,以激发其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充分调动各方面社会力量投入到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过程中,在对其社会帮教的同时,加强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积极改善未成年犯与自己家人的关系,加强亲情教育,发挥家庭对他们的感召力,避免其产生孤独感和被遗弃感,增强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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